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刊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4-23浏览次数:990

 
(经2005年12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繁荣法学研究,鼓励创新思维,倡导学术争鸣,为广大教师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充分发挥学术刊物在促进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术刊物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术刊物是指由法学院主办或法学院院属研究所主办的以书代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
        第三条  法学院重点扶持有关法学研究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和博士点所在学科的有关专业性学术刊物以及法学院认定的其他学术刊物。
        第四条  主办学术刊物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正确的办刊政治方向。
        第五条  主办学术刊物应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注重刊发具有原创性、开拓性的学术作品,进一步推动理论创新、学科创新。
        第六条  主办刊物应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碰撞、共融与沟通。
        第七条  主办刊物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跟国内外立法的发展趋势和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注重刊发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学术作品,重视学术研究的应用价值和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
        第八条  主办学术刊物应与学科建设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相结合,借以推动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及其专业的共同繁荣和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术刊物应提倡创新、求实、严谨的学风和文风,建立健全刊物内部的各项工作规程。
        第十条  学术刊物应逐渐推广、使用匿名审稿制,公平对待每一位投稿者,不断提高刊物质量和学术水准。
        第十一条  学术刊物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对刊物的各项工作统一管理、全面负责。学术刊物可成立专门的编辑委员会,确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由主编聘请相应的责任编辑,明确其责、权、利,使其独立自主地进行编审工作。
第十二条  经与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商定,法学院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每年拨付1.5万元的基础上,再增拨5千元,形成专项经费,对法学院会商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后认定的学术刊物予以扶持、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编辑的劳务报酬、补充作者的稿酬和刊物的日常开支,并按学校财务制度核准报销。专项经费金额可根据财力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学术刊物应在适当位置标明本刊物由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学术刊物出版后,应及时向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提供样刊,以便收藏、存档和互赠交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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