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组织申报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4浏览次数:102

 

法学院各单位:

    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申报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凡武汉公民在20101120111231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

  1.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2.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

    3.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4.取得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5.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市外公民合作取得前款所列的成果,在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后,可以申报参评。

  (二)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三)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次评奖。

  (四)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一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申报成果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

  (五)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七)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本次评奖范围和条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八)如成果属多卷本或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申报。

  (九)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十)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得申报。

    二、申报说明

  (一)申报者填写《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四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报的各类成果都要按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著作类及调研报告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4份;论文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3份(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

 (三)申报的成果如被有关部门采纳,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一式四份。

  (四)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概不退还。

  (五)材料受理时间:请申报者于625前将申报材料送交法学院科研办公室(文治楼606)。(本次评审不收评审费)

  三、评奖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应用对策研究决策咨询研究优先入选的原则。

 (二)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的原则。

 (三)参评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及下次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已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的,将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附件: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法学院科研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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