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2浏览次数:455

第一条  为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考核与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营造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的学术氛围,引领优秀博士生创造高水平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制度,对全院在读博士生进行中期综合考核。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在入学第四个学期进行,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得进行开题答辩。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由各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组织实施,考核委员会由五位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由知识结构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两者所占权重各占50%。知识结构考核由考核委员会出题,博士生回答的方式进行;研究能力评估由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学科特点,选择审阅博士生的读书报告、研究综述报告、公开发表论文、调研报告、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等,并就有关情况询问,最终根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 中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按照上述考核内容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根据要求认真填写个人总结等内容。

  (二)考核委员会在审定相关答辩材料的请提下,经过被考核人的答辩,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做出是否通过考核的表决意见。

第七条  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经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其知识结构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可重新申请一次考核。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综合考核的,经院考核委同意后可延期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对2012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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