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Danilo Pappano教授主讲意大利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变迁

发布时间:2013-06-04浏览次数:158

 

62晚,应我校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邀请,意大利卡拉布里亚大学Danilo Pappano教授在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讲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系李修琼博士担任翻译,协助Pappano教授共同讲解意大利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变迁。Pappano教授夫人陪同出席。

意大利教授演讲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担任主持。他强调此次讲座是与意大利行政法学者进行交流的首次实践,希望今后双方能有更多机会合作。随后,方教授和Pappano教授互赠礼物留念。

学生踊跃发言

以政府征收私人土地为例,Pappano教授将公共行政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与以合意为基础的私人关系区分开来。“行政主体在其行动的权力之外,还拥有未经他人合意即影响他人法域的权力。”正是基于行政行为威权性的特点,只有合法的行政权运用才能保障私人主体的权益。私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行政行为侵损时,有权运用一切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包括行政体系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种途径。行政体系的外部救济即通过司法审查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体系的内部救济则是以行政复审的方式,要求原行政行为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予以撤销、变更。

方院长与意大利教授合影

Pappano教授介绍道:“在意大利,行政复审式微,司法审查日益强大。”相对于司法审判而言,行政复审担任着补充性、次要性的角色,而非替代性。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司法审查,无需经过行政复审。

意大利目前存续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可上溯至19世纪中期,即意大利王国形成之时,是一个缓慢而艰难进程的成果。1865年第2248号法律将所有与公共行政发生的、有关主观权利的冲突交由普通法官管辖,而其他冲突则交由行政复审。1889年第5992号法律建立了行政法官制度,将此前普通法官无权管辖、涉及合法利益的冲突交由行政法官管辖,自此形成了以主观权利和合法利益区分为基础的意大利行政审判制度。1948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4条也对有关主观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司法保障予以了确认。那么根据公共行政是否运用了威权性权力,与公共行政有关的纠纷分别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此外,在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特定领域,即使涉及某些主观权利,也属于行政法官的管辖权范畴,此即行政法官的专属管辖权。意大利行政赔偿不适用特别规则,自1999年始,因合法利益受损也能要求获得行政赔偿,至此,意大利行政不存在任何不承担责任的领域。2010年第104号立法性法令,即《行政诉讼法典》的颁布,重新汇编了自1889年行政法官创建以来的所有规范。意大利行政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是行政权力不断受制于法律,逐步实现司法化的过程。

集体合影

Pappano教授从意大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向同学们详细解释了造成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地位差异的原因。他总结说:“在意大利,行政复审并不是强制性、前置性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法官提起行政复议。正是由于法官的公正性、第三方性和外部性,更多人愿意选择司法审查,而非行政复审。所以,行政复审在意大利的重要性越来越低。”

Pappano教授不时用略显生疏的中文向同学们解释,拉近了与同学们的距离。他十分感谢同学们能在“上帝休息的日子”前来听讲,热心解答了同学们关于意大利行政制度的疑问。

(文字:张 尹  摄影:喻 怡 方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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