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伯教授八十五华诞庆祝典礼暨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研讨会将于2014年11月29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我们诚挚地邀请张仲伯教授的亲朋好友、同事、学生及法律同仁们参加本次典礼与研讨会。
会议时间:11月29日
会议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模拟法庭二(上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六楼会议室(下午)。
联系人:徐伟功、向在胜,电话:027-88386906。
贺电请发送到:weigongxu@hotmail.com。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
附:张仲伯教授的学术生平
张仲伯教授的学术生平
一
张仲伯教授是江西余干县人,1929年11月6日生,1951年就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系本科,1955年9月又送到人大、外交学院研修国际私法,1955年毕业后分配在中南政法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会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成员。
张先生著述甚丰,几乎涉及到法学的所有方面,但具有突出贡献的是在国际私法领域里。主要著述有:主编了全国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教程》、《国际经济法通论》,参编了《国际私法》、《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法学概论》、《法学词典》、《经济科学学科辞典》、《国际经济法律大辞典》(国际经济法分科主编)等,其中《国际私法》获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连同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60余万字。
建国初期大学毕业后,张先生潜心于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学术思想一直坚持维护传统冲突法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探讨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理论,密切关注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问题。1957年初,在第一次为中南政法学院法律本科生授课而编写的《国际私法纲要》中认为: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以间接调整为方法,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所组成的国内部门法。它的理论体系是:国际私法概论(主要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名称、体系);冲突规范及其制度(主要包括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国际私法主体(外国人及其待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几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主要包括所有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述立论、体系充分反映了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方向,符合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实际状况,得到不少法学家的赞同。正如中国法学会会长张友渔在1989年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自五十年代以来,中南政法学院在教学中一直坚持小国际私法观点,以及由该学院张仲伯编写的《国际私法纲要》所阐述的观点,现在看来是比较正确的。”
张先生在长期教学实践中,致力于研究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冲突法公约的规定,立足于解决中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实际问题。在探讨了民商事立法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规定的缺漏与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的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等条文如何完善,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监护以及遗嘱方式、无人继承财产的保管和处理等问题提出立法设想。这些立法建议与设想大多被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吸收,其在婚姻家庭以及继承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提出的多个连结点的做法,成为该部法律的立法的主要方法。张先生长期担任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为涉外民事案件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张先生对我国国际私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丰富与充实了我国的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
张先生作为法学名家,道德高尚、学识渊博、作风严谨、教艺精湛,深受法苑同仁的赞誉,学生的景仰。在他四十余年的教书生涯中,孜孜不倦,呕心沥血为全国培养了大批从事国际私法理论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专业人才,其中不少人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家留学深造或工作。在他的学生中不乏法学名家、学者、教授,可谓桃李尽芳菲。
二
2007年张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了专著《国际私法学》,总结了其国际私法一生的教学和研究,对小国际私法进行了理论建构。该部鸿篇巨著被我国众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作为主要教材。教材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更新修订,目前准备进行第五版的修订工作。
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张先生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有的由国内法如民法、契约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婚姻法调整,有的由国际法如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著作权法、国际工业产权法、国际税法调整;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则是特殊的涉外民事关系。所谓特殊的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涉及到内外国法的法律适用那部分民事关系,即基本上是以间接的方式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而非泛指上述实体法各自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如果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泛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等于把国际私法变成‘万能法’,势必取代调整所有含有涉外民事关系的各个部门法。可以说,国际私法调整特定的国际民事关系的立论,至今仍然符合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实。”
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性质问题,张先生一直坚持的两个基本观点,即第一,国际私法组成的规范之核心及组成部分,只能是冲突规范,此外还有规定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和涉外民事程序规范,不能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的民商事实体规范;这部分规范只能在冲突规范的指引下,才能够被适用,属于可能被援引的准据法。因此这类实体规范,不应当列入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第二,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内法,是国内法体系中一个具有研究某些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一个特殊法律部门。正像作为国内法中的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一样,有必要讲一些国际条约中的统一海事或交易方面的实体规范,这不等于说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就是国际法。
张先生在坚持小国际私法观点的同时,还批判了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界出现的两种较为流行学术观点:一种是主张国际私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冲突规范,而且还要研究统一实体规范,以作为国际法的民商事条约和协定;另一种是主张国际私法只能限于研究那些用于调整涉外私人之间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至于那些用于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经济法,而非国际私法的范畴。张先生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各自的科学规定性。把本属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人为地列入国际私法,作为研究的重点,违背了许多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张先生认为后一种学术观点也是不科学的,对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其主要理由是:国际私法起源于中古世纪的意大利多城邦国家,如果从中国唐律开始出现的法律适用规则时算起,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世界各国国际私法法规调整的都含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内的涉外民事关系,不存在排除调整财产关系的先例。另外,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研究的是统一实体规范,而非冲突规范。把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强行塞进国际经济法,势必肢解国际私法完整的法律体系,从而导致取消国际私法的严重后果。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看法,张先生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张先生围绕小国际私法的观点,构建其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第一编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历史(一)、(二);冲突规范(一)、(二);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等六章。第二编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等四章。第三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包括物权(一)、(二);知识产权;债权(一)、(二)、(三)、(四)等七章。第四编婚姻家庭和继承,包括婚姻家庭;法定继承和遗嘱两章。第五编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综述;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等四章。从以上的理论体系可以看出,张先生所坚持的小国际私法观点,不仅仅是认为国际私法就是研究冲突规范,除此之外,还要研究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规范。同时张先生认为国际私法学者也要研究国际公约,但是研究的侧重点与国际经济法学者研究不一样,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国际公约中含有冲突规则的那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