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9浏览次数:433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法学院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包括法学二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并主动向学院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所需材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需,以申请年份的落款时间为准)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非必需,如有请上交,以申请年份的落款时间为准)

材料使用说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经济困难证明》原则上应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若无公章的,最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齐,否则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经济困难证明的效力原则上不予承认。若确实有特殊情况未能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上报学院认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第三条 认定机构及等级

(一)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办主任、年级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党员代表、生活委员、学生代表等。

(三)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不仅是一个客观的生活状态,还是一个主观感受问题。在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必须把主观和客观两者结合起来考虑。

1、家庭经济困难:主要是生活型困难和发展型困难。生活型困难同学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体面和营养还无法保证,一些基本的生活需要还处在一种被剥夺的状态;发展型困难的同学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却明显地感受到经济困难对他们的身心综合能力发展的限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约占各班人数20%,原则上不超过25%,以实际情况为准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主要是生存型困难同学,这类同学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比例约占各班人数10%*包含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

为使有限的资助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认定小组要坚持困难优先的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严格按照每个同学的困难层次和日常消费行为给予不同的资助形式和力度。

第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职责

(一)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班级的认定工作;

(二)组织填写、统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五条 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阶段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上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二)材料审核整理阶段

    各班整理同学上交的材料,并制作上交材料表格;

(三)民主评议阶段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评议认定:

1、材料所反映的学生家庭人口、人均收入等基本经济情况;

2、“经济困难证明”中的经济情况描述;

3、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湖北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

4、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

5、评议小组评议结论。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非新生班级评议小组可结合历史材料及学生新交材料审核,主要注意观察是否存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恶化),可针对此类学生对原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予以修改。

(四)集中公示阶段

各班将初步评议结果以统一表格形式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后,院认定工作小组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在全院范围公示。师生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第六条 其他事宜

(一)各班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三)请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尽职尽责,做好传达和组织工作;请各班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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