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飞教授解析社会法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01浏览次数:238

通讯员(吴友宏 乐 昊 柯炜娜 龙 慧)2017330日晚,应法学院社会法学科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于文泰楼模拟法庭(一)开展以“社会法热点问题解析”为题的学术讲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教授、经济法系副主任陈晓星副教授、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主任韩桂君副教授、社会法教研室副主任张国文老师、洪锦老师、谢冰清老师出席本次讲座。我校法务部部长雷兴虎教授担任主持人。

  

   

  

黎建飞教授以共享经济背景,着重分析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及社会法尤其是劳动法的全方位影响。他指出以平台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既不发明也不创造,只需要把传统生产方式下的生产要素用互联网连接起来,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冲击空前,对劳动法制度体系也造成全方位的挑战,即劳动者在共享经济中是否能获得相应发展及权益的全面保护?黎建飞教授讲到,共享经济改变了劳动关系主体,使传统劳动关系中清楚的一对一雇佣关系变得模糊不清,雇员甚至不清楚雇主是谁,我们必须警惕共享经济使社会退回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时代。随后,黎建飞教授以专车平台为例讨论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客体的改变,于传统产业中,劳动行为和劳动成果都是明确且固定的。而在共享经济中,劳动行为和劳动成果的归属呈现不确定性,雇员行为造成的损害无法找雇主索偿,加重了雇员和第三人风险,雇主则不承担风险,有失公平。

   

      

   

谈及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内容的改变,黎建飞教授从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员工兼职、社会保险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劳动时间、劳动场所的不确定性,造成劳动关系、工伤等认定存在困难,劳动者的分散使集体诉求变成单独诉求,劳动者的权益更加难以保障;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无法实现,生活条件、安全保障难以实施;经济共享造成的大量员工兼职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颠覆;社会保险的落实亦无从下手。

  

  

    

黎建飞教授解读了《民法总则》对社会法的影响。针对《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与劳动合同的内容,讨论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医疗期与解除中的风险。他在对民法总则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未成年工、公司筹建与劳动关系、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老年监护与老年护理进行分析时,对个别案例提出自身见解。最后黎建飞教授建议同学们多关注法律实施中的现实问题。

   

   

讲座最后,黎江虹教授、韩桂君副教授进行点评。学生针对讲座对黎建飞教授提出疑问,学术氛围浓厚。本次讲座到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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