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教授谈关于法治评估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24浏览次数:687

通讯员(吕笑语 钟毓洁 乐 昊 陶 悦 柯炜娜)423日晚,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于文泓楼学术报告厅作了“关于法治评估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主题演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教授与众多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到场聆听,我院张德淼教授主持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张德淼教授向到场师生介绍了朱景文教授的研究领域和成果,朱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广泛,涉及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立法学、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等。在法律与全球化、比较法社会学、法治评估与法律指标体系等诸多前沿问题上思想深邃、有重要贡献,他主持完成的一系列国家级重大课题受到学界好评。

  

   

朱景文教授从法治的构成和法治的评价体系两方面对法治评估的基本理论进行解读。他认为法治评估的前提是要在理论上弄清法治的概念。关于什么是法治,朱教授在讲授中思路清晰,层次分明。他不仅阐述了法治的内涵,还认为法治具有多向度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他强调指出规则之治、控制滥用权力、保障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秩序与安全等,都是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朱教授以先秦的儒家法家两学派的例子,阐明体现规则之治的形式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实质法治二者间的区别,以法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条件对法治的制约性深入了探讨法治的构成。

  

  

在讲座的第二个部分——法治的评价体系方面,朱景文教授从法治的多向度性,引伸出法治评价三维标准:规范评价、价值评价和社会评价。并在仔细分析这三个社会科学评价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将三者统一起来,认为它们各有各的作用范围:规范标准提供了法治评估的规范基础、价值标准提供了价值目标、社会标准提供了社会效果。接着,朱景文教授从法治评价中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投入指标与产出指标、官方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等几个方面为大家分析了法治评价体系中基本方法可能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他强调法治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十分重要,指出要把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的特点密切联系起来,使法治评估反映法治建设的实际,反映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

  

  

在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提出了中国法治与法治评估的前景、法治考核与法治评估的区别、是否有必要引进非正式司法评估体系、法治的历史性等问题,朱景文教授对这些问题一一作了回答,并进一步表示,法治与法治评估要切合中国实际,在理论与实践中要解决好中国法治的关键问题,他相信以前权力不受控制的现象一定会改变,未来中国的法治前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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