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记罗马法系列讲座

发布时间:2017-06-06浏览次数:1293

Oliviero Diliberto:罗马私法中债的渊源(一):契约之债

517日下午,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首席教授、罗马法高级培训班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座教授、中意法学研究中心意方负责人Oliviero Diliberto教授在我校文添楼203教室进行授课。本次授课作为今年我校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的首堂课,主题为“罗马私法中债的渊源(一):契约之债”。我院理论法系陈景良教授担任主持人,黄美玲副教授担任翻译。

陈景良教授简要介绍了Oliviero Diliberto教授在罗马法研究领域的丰硕成果与深厚造诣,并对Diliberto教授的到来表达了热切欢迎。



讲座开端,Diliberto教授阐述了债的渊源(亦即债的发生原因)的历史根源,认为债最早产生于两种事实,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对于非法行为之债,在罗马城邦时代由于公权力机构和法律规范的缺位,一度盛行以私力和报复方式救济,而随着法律规范的演进和介入,对于各类非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对于合法行为产生之债,其主要情形是契约,借助宗教神力作为给付履行的保障,最早为口头契约形式,通过庄严的方式作出允诺和反允诺。

Diliberto教授介绍了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相关学说。公元2世纪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罗马私法教科书《法学阶梯》中提出了债的渊源的两分法:契约和私犯(与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相对应)。同时盖尤斯也指出存在既不属于契约也不属于私犯的情形,典型代表如“非债清偿”。因此在其另一本著作《日常事务》中提出了债的三分法:契约、私犯和其他情形。之后的优士丁尼提出了更为准确的债的四分法: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

接着,Diliberto教授对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这四类债的渊源一一解析,着重阐述了契约与准契约。在契约方面,论述了口头契约、文字契约、实物契约、合意契约等具体形式的内涵。在准契约方面,阐释了非债清偿、无因管理、单方允诺和神誓这四类准契约的具体构成。

最后,针对Diliberto教授的讲授内容,同学们结合自己研习民法的困惑,进行了踊跃提问,Diliberto教授予以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授课圆满结束。

Orazio Antonio Licandro:西部蛮族国家及罗马——蛮族法

518日上午,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二讲,在我校文添楼201教室进行。本次讲座主题为“西部蛮族国家及罗马——蛮族法”的讲座,由意大利卡坦扎罗大学罗马法教授、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高级培训班特聘教授Orazio Antonio Licandro主讲,华东政法大学张长绵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翻译,我院李栋教授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李栋老师简要介绍了Orazio Antonio Licandro教授在罗马法研究领域的丰硕成果与深厚造诣,并对Licandro教授的到来表达了热切欢迎,Orazio Antonio Licandro教授表示此次讲座的目的是为了介绍其新的研究成果,并且纠正学界的一些错误认识。



Orazio Antonio Licandro教授首先为大家讲授了古罗马帝国的历史,指出人们认为罗马曾被分为两个帝国的观点是错误的,历史上的东罗马和西罗马是统一的罗马帝国的两个部分,是紧密团结在一起的一个帝国。并且,人们对日耳曼国王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学界认为罗马帝国在476年灭亡,事实上没有文献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随后,Orazio Antonio Licandro教授从文化、意识形态、宗教三个方面,并以古老的钱币、画像为证,为大家阐述罗马帝国没有在476年灭亡的理由。

针对Orazio Antonio Licandro教授的讲授内容,在场老师与同学们结合自己研习民法的困惑,进行了踊跃提问,Orazio Antonio Licandro教授予以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李栋教授在评议时,就Licandro教授此次授课所给中国师生带来的认识上冲击,予以了高度评价。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第二讲授课圆满结束。

Antonio Palma教授:争鸣法学

518日下午,我校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三讲“争鸣法学”于文添楼201举行,意大利拿波里费德里克二世大学法学院罗马法教授、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高级培训班特聘教授Antonio Palma教授担任主讲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徐铁英副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长绵老师、法学院理论法学系罗鑫老师出席此次讲座,我校众多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Antonio Palma教授强调对法的争鸣性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围绕法的界定、“争鸣”含义的两个方面对争鸣法予以介绍。

Palma教授从历史和方法论的角度阐释了法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形式,一次为讲座开端。随后,就争鸣的含义,Antonio Palma教授以消费借贷案件为例,详细地介绍了“争鸣”在法学上的含义,即指原被告针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立场,裁判官则从“争鸣”中作出裁判。Palma教授通过现场的互动模拟,直观地介绍了罗马诉讼模式中程式诉讼的两个阶段及其内容。他指出,在长达六个世纪的发展中,裁判官解决案件的方法,或在以前裁判中寻觅先例,或是在法学家的解释寻找解决思路,这也是该时期的罗马法被称为“争鸣法”的另一主要原因。通过与成文法的比较,Palma教授进一步指出,罗马法所采用的非成文形式使该时期的罗马法“不易衰老”。在对罗马法学家进行介绍的基础上,Palma教授表明争鸣法亦是建立在不同法学家意见基础上的法律。

Palma教授以争鸣法的两种解释为总结:一是争鸣法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中产生的法;二是建立于法学家不同的解释基础上的法。

在现场提问环节,同学们就“法学家如何提炼一般规则”、“判例间冲突的解决”等问题进行了提问,Antonio Palma教授进行了精彩的解答,现场掌声阵阵,学术氛围十分浓厚。

Lucio De Giovanni教授:后古典时期法学的基本特征

519日上午9点半,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四讲,于文添楼108教室开讲,此次课程主题为后古典时期法学的基本特征,由Lucio De Giovanni教授进行讲授,由四川大学徐铁英副研究员担任翻译,多名研究生到场聆听。Lucio De Giovanni教授,意大利拿波里费德里克二世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同时是后古典研究中心成员,意大利法史协会会员,后古典国际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我院郑祝君教授在讲座中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Lucio De Giovanni教授指出后古典时期曾经被学术界认为是法学危机与衰退时期,但是这种观点在过去四十年间逐渐得到转变,现今学界普遍认同这是一个法学转变与过渡的时期,非常具有研究价值的一个时期。

Lucio De Giovanni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阐释了后古典时期法学发展的特点和原因。其一,后古典时期的法律具有行政化和国家主义化的特点。此时法律的主要形式主要为皇帝所颁布的敕令、国家张贴的告示、皇帝就某些具体问题所做的批复、以皇帝名义做的判决以及皇帝对官员的规训。其二,基督教对于罗马法影响的加深。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承认了信教自由,并将前任皇帝没收的基督教财产予以返还,此后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中影响逐渐扩大。如Lucio De Giovanni教授所指出的,由于皇帝本人信仰基督,基督的教义和观念会对皇帝的批复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一意义上,罗马法成为基督教的罗马法。其三,这一时期,由于帝国对于法律统一的急迫需求,该时期的罗马法呈现法典化的特征。古代后期之初,有法学家开始从事法典的编纂工作,产生了两部汇编而成的法典——《格里高利法典》和《赫尔摩格尼法典》。约两个世纪后,产生了第一部由官方正式颁布的法典,即《狄奥多西法典》,该法典收集了从君士坦丁开始皇帝的谕令、批复。虽该法典也并没有成功地消弭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但也意义重大。其四,各地区、各民族风俗对罗马法的渗透。公元 212 年,卡拉卡拉皇帝发布谕令,授予帝国全境的臣民以罗马市民权,所有的新市民可适用市民法。在这一趋势之下,罗马法与不同的民族习俗不断交织和相互影响,在后古典时期,不同地方的习俗对于古典罗马法的冲击体现的更为突出。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Lucio De Giovanni教授一一解答。

Aldo Schiavone:古罗马法学家的学派及他们的方法

519日下午,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五讲,在文添楼307教室开讲,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古罗马法学家及他们的学派”,由欧盟罗马法科研项目负责人,欧洲罗马法泰斗Aldo Schiavone教授主讲,张长绵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翻译,多名师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Aldo Schiavone教授阐释罗马法的产生及其基本特征。其指出,罗马法时期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三、四世纪至后公元二、三世纪的一段时间,这一时期的法学并不仅依赖于制定法,而是更依赖于法学家对于法学的解释。Aldo Schiavone教授并进一步指出,在法的创设过程中,政治权利对于法的创设的影响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法的创设与法的制定两者间的关系并不能一一对应。此外,欧洲的法学史发展也并非一贯连续,而是存有多次法学历史发展的断裂。以拉丁语“ius”一词的翻译为例,在欧洲的其他语言中,均不能找到一个语词可与该词的含义一一相应,这种语词含义的发展断裂所映射的就是法学历史发展本身的断裂。

其后,Aldo Schiavone教授阐释罗马法时期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罗马社会承担法学家职务的人是祭司。在这一阶段,法还未与宗教分离,并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法律规则具有很强的仪式感。第二阶段,法学家由贵族来担任,并且宗教与法律分离。一方面,由贵族创制的法律;另一方面,由于贵族熟知法律知识,通过解答法律问题,逐渐成为法学专家。第三阶段,罗马社会中的法学家由贵族和皇帝的亲信来担任。在这个时期,由于罗马疆域的扩大,社会的矛盾纠纷的增多,罗马的法学家们借鉴和吸收希腊的哲学,如修辞术、辩证法和切题术,开始提炼和抽象具体法律概念和一般规则。第四阶段,法学家主要由皇帝的亲信和帝国的行政官僚来担任。在帝国政权不断集中的过程,立法不断被行政化,法学家也往往同时是帝国的高级官员。在政治权力和法学紧密联系的过程中,罗马的法学也在权力的干预下逐渐走向了衰败。

在提问环节,在场教师和同学就“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希腊哲学中的“修辞术”、“辩证法”、“切题术”如何影响罗马法学”等问题进行了提问,Aldo Schiavone教授对问题一一详细解答,罗马法高端课程第五讲完美画上句号。

Oliviero Diliberto:罗马私法中债的渊源(二):私犯之债

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六讲,于523日下午三点在文添楼108开课,主题为“罗马私法中债的渊源(二):私犯之债”,本讲仍由Oliviero Diliberto教授担任主讲人,黄美玲副教授担任翻译,我校法学院理论法学系李培峰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承接第一次课程“罗马私法中债的渊源(一):契约之债”,Oliviero Diliberto教授先对上节课进行了简单回顾。其指出,根据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债的发生根据的“四分法”,债产生于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上一讲中,已对契约与准契约之债进行了介绍,本讲重点则为因非法行为所生债务,即“私犯”与“准私犯”。

Oliviero Diliberto教授首先对“私犯”的四种形态“侵辱”、“损害”、“盗窃”、“抢劫”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公元前 5 世纪时,十二表法中已经出现关于“侵辱”的规定,“损失肢体”、“致人骨折”均属于此处所指的“侵辱”,并且侵辱程度不同,惩罚程度也不尽相同;构成私犯中的“损害”,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即损害对象为奴隶、四足动物及其他无生物,二即客观上发生损害结果,《阿奎利亚法》也已对此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规制体系;对于“盗窃”,Diliberto教授介绍构成盗窃的四个要件:“实质性地拿了别人之物”、“物的所有人主观上不同意”、“偷盗者的偷盗意识”以及“偷盗者具有获利心理”,并指出了当时根据行为人是否现场被抓捕而处以不同惩罚的现象;对于“抢劫”,Diliberto教授指出,其又被称之为“暴力的盗窃”,但与盗窃所不同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现行被抓,惩罚皆为被夺之物的四倍价金。



尔后,Oliviero Diliberto教授依次阐释了“准私犯”的四种形态:“承审员的错误审判行为”、“抛掷或倒泼行为”、“放置或悬挂行为”、“船舶、旅店和马厩的雇员损害行为”。第一种准私犯中,承审员原本应按照执法官的指令进行审判,但由于承审员的错误理解或者故意未遵循执法官的指令,而发生错误审判。此时,受审一方可以据此起诉承审员。对于第二种准私犯,在损害结果上,须发生物品受损、自由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在责任主体上,也并非实际的抛掷或者泼洒人承担责任,而是该建筑的居住人承担责任,但居住人在担责之后,可向实际致害人追偿。第三种准私犯与第二种准私犯构造非常类似,往往参照第二种私犯加以处理。有所不同的是,只要悬挂或放置之物所致通行的危险真实存在,即使损害尚未发生,任何市民也均可对居住者提起诉讼,这种诉讼被称之为“平民之诉”。对于第四种准私犯,Oliviero Diliberto教授着重介绍雇主承担责任的原因,即雇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两种过错,一是对于雇员的选任过错,二是未对雇员尽到应尽的看管义务。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就“提供死因与直接杀害的区分实益”、“私犯与准私犯的分类根据”以及“阿奎利亚法中的过错与不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提问,Oliviero Diliberto教授均予以了详细解答,罗马法高端课程第六讲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Antonio Palma:诉讼、程式和程式的组成部分

524日上午,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七讲,在我校文添楼312教室进行,主题为“诉讼,程式和程式的组成部分”。本次课程主讲人为Antonio Palma教授。我院理论法系Ivan Cardillo老师担任主持人,山东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云霞老师担任翻译。

授课伊始,Palma教授介绍了裁判官发展历史。裁判官设置于公元前367年,是当时罗马平民和贵族的斗争的结果。后由于罗马的扩张、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交往频率的增多,又曾设了外事裁判官,以处理与外国人之间的争议。外事裁判官在解决两个外国人之间的争议,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程式,程式诉讼的也源于此。

接着,Palma教授详细地展开了罗马法中的程式诉讼的介绍。在罗马法上诉讼可分为三个阶段:法律诉讼、程式诉讼及非常诉讼。他指出,程式诉讼如法律诉讼一样,将诉讼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 “法律审”和“裁判审”。“法律审”在执法官的面前进行,由原告向执法官陈述争议的事由,被告依据程序进行抗辩。裁判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制作一份书面程式,列举被请求的权利和所涉及的事实,并指示审判员如果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则应开释被告。第二个阶段由审判员对案件具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此判决。在此基础上,Palma教授进一步指出了程式的主要组成部分:请求原因,即列举原告所提出的法律事实;原告的请求,即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判决程式,即指令审判员根据原被告提出的事实是否真实判决担责或者开释。

最后,Palma教授对于同学们有关裁判官法、程式诉讼的具体疑问进行了解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七讲结束。

Antonio Palma:人与人的身份

以“人与人的身份”为主题的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第八讲,于524日下午,在文添楼312教室进行。本次课程仍由Antonio Palma教授进行讲授,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云霞老师担任翻译。

Palma教授首先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罗马法上人的概念与内容。其中“人”主要指生物学和自然法上的人,而“人格”则是指法律状态上的人的身份。此外“身份”强调人取得的某种永久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具体包括市民身份、自由民身份与家父身份。依据罗马法,人要具备完满状态的权利能力,必须满足这三种身份上的要求。



进而,Palma教授分别围绕市民身份、自由民身份和家父身份展开了详细阐述。在罗马法中,市民身份可通过出生或授予市民资格而取得,也可因沦为奴隶或战争俘虏而消灭(人格减等)。对于自由人,Palma教授介绍了两种类型: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前者指一出生即是自由人的人,后者指从合法的奴隶状态中被解放的人。与市民身份类似,自由人身份也会因无法清偿债务沦为奴隶或临时受役等原因消灭。对于家父,其指的是没有任何活着的父系尊亲属的男性家长。家父对家庭拥有最高权利,包括对子女、奴隶的支配权、对妇女的夫权和对家庭财产的专属所有权等。

其后,Palma教授以图画的形式展示了罗马家庭的“金字塔式”构造。其中,家父处于家庭结构顶端,而其家庭亲属位于中端,奴隶则位于底端。该构造下家子和奴隶的行为、财产均受到家父的严格限制与支配。同时,只有家父的直系后代才具有法律上的亲属和继承关系,姻亲关系居于无关紧要地位。

课程最后阶段,Palma教授对于同学们围绕人的身份的具体疑问,如罗马法中女性权利能力的取得、监护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详实充分的解答。在同学们热烈持久的掌声中,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暨中意法学研究中心罗马法高端课程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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