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一讲开讲——陆青主讲民事特别规范的解释进路

发布时间:2017-06-16浏览次数:226

通讯员(靖珍珍 乐昊 邹瑾)613日晚,南湖民法论坛第一讲“民事特别规范的解释进路”主题讲座在文治楼五楼会议室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陆青副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民商法学系张家勇教授、刘征峰老师担任评议人。本次讲座由我院胡东海副教授主持,众多本科生和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胡东海副教授对陆青副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陆青副教授是我院南湖民法论坛邀请的第一位老师,该论坛由张家勇教授倡议开展,主要邀请外校优秀中青年民法学者前来分享民法研究报告。

陆青副教授以2012年《旅游法》第五章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为导入,围绕对第六十六条“(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中的“社会公德”的解释展开,通过对案例的阐述分析和对相关条文的解读,他逐层递进提出了六种解释方案。在第一种解释方案中,主讲人将该规定与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的社会公德进行类比,即公序良俗中的善良风俗,通过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进行解释。但在情节更轻微的情况下,仅解释为“违反善良风俗”过于宽泛,易造成扩大解释,在综合分析《旅游法》第六十六条另外几款的基础上,第二种解释方案将“违反社会公德”理解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以实践中遇到的情景为例,主讲人认为各地不同价值观会导向不同地域的社会公德评价差异较大,于是提出第三种解释即:严重违反当地的社会公德。



在第四种解释方案中,陆青副教授将《旅游法》第六十六条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相联系,总结指出“违反社会公德导致合同解除”的实质在跟团旅行中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会导致旅游行程方面出现阻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该条款的存在使得前一种解释方案看起来不够严谨。旅游法中对旅游合同的规定相较合同法,是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关系。主讲人例举了租赁仓库失火导致出租方其他仓库起火、牙医拔牙、小孩分苹果等有趣的事例,对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进行辨析,强调在分析问题时要有民法体系意识,做到“同等事项同等对待,不同事项区别对待”,要注重探讨结论的逻辑思考过程,而不仅仅关注最终结论。



随后,主讲人结合《旅游法》第一条对立法宗旨的规定,用立法解释的方式说明此项条文的设立目的可理解为通过旅行社的合同解除权来维护旅游秩序,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出第五种解释,“违反社会公德导致旅游秩序受到严重妨碍”旅游社方可解除合同。第四种和第五种解释方案分别从保护游客利益和保护公共秩序两种角度解释,最后主讲人提出第六种折中的解释方案,即游客的行为导致旅游行程受到阻碍,以平衡解释中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但是无论何种解释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应当个案分析。主讲人总结道,民法中的许多规则都是在共同体中寻求利益平衡的问题,我们在具体规则的梳理反思中应当联系一般规则形成动态的体系整合。



在评议环节,刘征峰老师对陆青副教授的演讲予以了极大肯定,并表示从中受益匪浅,他指出陆副教授分析问题时层层递进式的逻辑思维与全面具体的分析值得同学们学习。张家勇教授从合同法的角度对民事特别规范的解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介绍合同作为计划工具、风险分配工具、信赖工具的三个特点,明确在解释过程中要注意对法律概念的使用,提出合同可用来帮助公法目的的考量,但不能违背合同本身是用来调整私人利益的属性。以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为例,他强调在分析过程中要加强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二者不能一味地视作队里关系。胡东海副教授在发言中对讲座的内容予以了总结,指出如今立法不以法律划分为标准,而是追求如何更有效率地解决特别问题,私人协议助力行政管理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亦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体系冲突”、“任意解除权问题”等问题进行提问,张家勇教授、陆青副教授分别进行了解答,并向同学们推荐了《合同拘束力理论》、《侵权法解剖》等著作。学术氛围浓厚,反响热烈。

胡东海副教授宣布南湖民法论坛第一讲至此圆满结束,此外预计开展邀请校内学者组织文治民法沙龙,欢迎同学们踊跃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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