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法学学园第十二期学术会议在我院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2017-06-30浏览次数:927

通讯员(唐松雪)624日,法学院承办的“交叉法学学园第十二期学术会议”在文治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财经大学、我校等9所院校的专家学者齐聚中南,围绕会议主题“法学研究的中国语境”展开研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众多法学院研究生、博士生到场聆听。



上午9点,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于开幕式致辞,他介绍与会代表,回首交叉法学学园的发展历程,拉开了此次学术会议序幕。



本次会议由三场学术报告组成。

第一场报告会的主题是“中国的时空”,由我校张斌峰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副教授首先以“法学研究的本土化:知识基础、路径与表现形态”为题做报告,他指出,中国法学要有中国问题意识,法学研究应该本土化,乃至于中国法律也必须本土化。并对法学研究的历史和层次以及法律学问的特性做出梳理,提出法学研究本土化的路径:以司法裁判为事实探测器。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李涛副研究员、我院讲师罗鑫做评议,对报告的内容和结构提了一些完善建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交流。随后,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博士生叶会成就“实践哲学理论和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前景”进行报告。他认为:中国法理学界需立足于实践哲学的理论资源,由必要继续坚持这一研究进路,从这一视角出发,可以给中国的法哲学研究前景带来四点启发:一是重塑法哲学的实践哲学品格,二是强化法哲学的内部联合及其与道德、政治哲学的外部贯通,三是理清法哲学的功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四是增强对德性和感情的关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武小川、我院讲师黄泽敏对这一话题进行点评,他们提出应当有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自觉,而不应当有中国法学应当向何处去的自信,提出哲学的历史上的两次转变,对报告中近代哲学和当代哲学的划分提出质疑。



第二场报告会由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李涛担任主持人,会议的中心议题为“中国的治理”。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伟文率先做报告,主题是“从道德责任到职业伦理——论法官责任的道德性”。他首先阐明了法官负有较高道德责任诸层次的意义,着重指出较高的道德标准存在实证性道德标准和规范性道德标准两种不同的类型,通过分析法律及其实践的性质,论证了法官的责任具有道德性。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征楠副教授、我院资琳副教授对上述发言做出了精彩的评述。陈副教授质疑法官具有高阶的道德责任这个命题是否必然正确,资琳副教授指出法官具有多重社会角色,不能把法官的社会实践和道德割裂开。随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玉双讲解“中国语境下文化治理的法理逻辑”,他指出:文化治理必然包含着法理逻辑,从至善主义视角理解宪法中的文化条款和相关法律规范,可以形成国家在文化事务上的基本规范立场。我院张继成教授,讲师曾韬对发言进行了评议。他们提出文化治理和文化的法律治理不能混为一谈,要注意区分二者的内涵,并对文化治理从宪法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下午,以主题为“中国的管制”的第三场报告会继续进行。本次报告由中我院周其明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报告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率先发言,以“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宪法学思考”为主题表达了他的看法,他认为国家监督体制改革是一个宪法问题,而这个宪法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如何具体设置国家监察机关。这需要厘清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性质,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来分析国家监察机构在宪法上进行设置的具体要求。我院秦小健副教授、《法商研究》编辑谭冰霖先后对发言进行评议,指出对于监察体制改革不能盲目乐观,而应持一种谨慎乐观的态度,并就国家监察机构设置的意义及其在实践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随后,我院张青波副教授主讲“自我规制的规制——应对科技风险的法理与法制”,他指出:科技风险的规制所要求的行政扩权对法治提出了挑战,应当在程序法治范式的指导下,推行科学系统对风险的自我规制。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李璐、我校法学院讲师查云飞对议题进行了思考,在对报告给予肯定的同时,提出文章缺乏对规制的介绍,并提出传统的国家命令型规制和自我规制不可相互替代。



短暂的休息后,报告会进入自由发言环节,由我校王广辉教授主持。经过一番探讨后,会议现场气氛自由而活跃,充分达到了交流学术观点、繁荣学术文化的目的。最后,郑永流教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对交叉法学学园的发展表示欣慰,也对后辈给予了深厚的期许。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学术会议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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