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风险社会与系统理论”学术讲座召开

发布时间:2017-06-30浏览次数:135

 通讯员 (法学院新闻中心)624日晚上,由法学院主办的“宪法、风险社会与系统理论”学术讲座在文治楼五楼会议室举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担任报告人,我院胡弘弘教授担任与谈人,秦小建副教授、罗鑫老师出席讲座,江登琴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多名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场学习。





 会议伊始,泮伟江副教授指出,中国正在进入风险社会,风险不取决于客观规律而取决于人类自身的行为,与个人决策密切相关。现代科技因素放大了风险,但不是风险的根源,要注意风险防范。泮教授特别区分了风险与危险两个概念的差异,并指出对决策者而言的风险问题,会有利弊不同影响,需要进行权衡并综合考虑。




 王旭教授则从宪法学角度分析了风险社会的特征与应对,首先指出确定社会对应的是危险消除模式,因果关系具有确定性,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不确定社会对应的是风险预防模式,因果关系不明确,与主体自身密切相关,具有隐蔽性。由此将会带来传统宪法在风险社会中的变革,国家具有预防义务。其次,风险社会的根源在于人的认知结构的缺陷性,与人的认知能力密切相关。最后,结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案例,揭示风险社会中政府的三层义务,即危险控制义务、风险预防义务和对剩余风险的容忍义务。



 针对主题报告,胡弘弘教授指出,新的风险社会,宪法该如何作为,这是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卢曼的系统理论,也为此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风险社会研究中,宪法学不仅体现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宪法“第三域”的许多问题。对宪法与风险社会的研究,风险的民主分配、多元主体的参与、以及相应的制度建构,都需要研究者加以关注并推进。



    自由讨论阶段,罗鑫老师针对风险社会研究的史学角度,如何做到既要面向未来又要涵摄过去,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就现代性与风险防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风险评估、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强制力等问题,与两位报告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各位师生各抒己见,学术气氛热烈而浓厚,讲座圆满落幕。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