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2015—2016年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6浏览次数:220

 

法学院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鄂教思政〔20134号)精神,省教育厅征集遴选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20152016年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范围

本次征集遴选的学科范围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中的人文社科类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申请者应准确填写申报项目的学科门类。

二、类型及名额

优秀成果由著作类、论文类、应用类(研究报告类和成果普及类)组成。每类成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共征集遴选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60项左右。省教育厅将把入选的优秀成果汇集编印用于推介的成果名录,并对入选的优秀成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按照确保质量的原则要求,允许各学科的各个等级有空缺。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限额

1.本届征集遴选活动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2.本届征集遴选活动实行限额申报

我校不超过9项。

四、申报资格

1.申报学校资格:申报学校应是注册地址在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者资格:申报期间其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均可申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每人限申报1项。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3.申报成果资格与要求:

1)申报成果的起止时间定为201511日至20161231日。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优秀成果。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研究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证明其实际应用价值的材料。

7)普及类成果,须提交关于社会效果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领导批示、受众反响等。

4.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教材和教辅材料;

2)已获省部级奖的或者相当于省部级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3)不能提交实际应用价值证明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4)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

5)文学艺术类作品。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及其电子版文档;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

2.各种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申报评审表》一式5份,统一用A4纸打印。

2)著作类、普及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5份(至少1份原件)。论文类成果一式5份(至少1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在一起。研究报告全文一式5份,同成果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一起,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成果需要保密的,请特别注明。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5份,统一装订在《申报评审表》后;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按《申报评审表》、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3.征集遴选结束后,无论申报者是否入选,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一律不再退还。

4.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95日,过期不再受理。请拟申报的老师将申报材料于201795日前送交法学院科研办公室(文治楼606室),同时提交电子版。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doc


 

                      法学院科研办公室

                                               201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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