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陈会林副教授出席中国法律史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

发布时间:2017-09-15浏览次数:624

通讯员(法律文化研究院供稿)9月8日至10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山西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17年年会暨“中国传统司法的智慧”学术研讨会在山西省太原市隆重召开。中国法律史学会是国家一级学会,共有来自美国、中国高校及法律实务界的二百余位专家学者与会。学术研讨分为主题报告和专题研讨两大环节,专题研讨有三个分会场



法学院陈会林副教授应邀出席此次研讨会,并在第一分会场做题为“长江文化中的审判文化”的专题发言。综合发言和互动环节,陈教授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第一,研究的背景和旨趣。非法律人的中国文化研究(包括长江文化研究)中,法律文化研究长期缺位。这里面有复杂而悠久的深层次原因,例如,中国没有法治传统,中国的传统学术谱系中有经史子集各学而没有法学,等等。长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研究,是一种“大数据”研究,要重点注意三个有效对接:水域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对接、法律人的长江文化与非法律人的长江文化对接、法律人的文化研究与非法律人的文化研究对接。

第二,概念的厘清。主要是两点:(1)长江文化区各区段的划分标准宜以德国思想家卡尔·雅尔贝尔斯在《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提出的“轴心时代”文化理论为据,在中国即是以东周(春秋战国)时期长江流域各民族聚居区文化或诸侯国文化为据(盛起于明清时期的徽州文化和近代形成的沪上文化除外)。(2)长江文化区域及各段文化区域的边界必须准确界定。传统区域文化与长江文化区段文化的地域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皖徽文化区、吴越文化区的北部属于淮河流域,南部属于钱塘江流域;云贵文化区、荆楚文化区没有包括属于长江流域的四川凉山地区、河南南阳盆地一带。

第三,长江文化中的审判文化如何表达或叙事。重点在三个方面:(1)如何建构话语体系?长江文化有别于其他文化类属的最大、最根本的特征首先是水域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所以长江文化中的审判文化的叙事坚持“水域为纲、时段为目、审判为体”的层级原则。(2)如何呈现具体内容?宜按长江水系区段分别表述,例如:长江流域青藏地区审判文化的原生性与多元性、长江流域云贵地区审判文化的民族性与神秘性、长江流域巴蜀地区审判文化中丰富的司法档案遗存、长江流域荆楚地区审判文化中的“法治”传统、长江流域皖徽地区审判文化中的体恤民情与精明善断、长江流域吴越地区审判文化的重情理尚机智、沪上审判文化对中国司法近代化历程的集中呈现。(3)如何总结共性特征?这个问题不是重点但是难点,暂时的归纳和表述可以是:长江流域的审判文化具有“西源东流,南下北承”的多元文化总体特征,以及张扬个性、流溢活力,趋随大势、水系伴行,多姿多彩、生生不息等地域共性特征。



陈老师的与会论文《长江文化中的审判文化论纲》入选年会印刷版《年会会议论文集》(仅收入120篇投稿论文中的2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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