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兴教授主讲网约车的劳动法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7-09-20浏览次数:434

通讯员(钟毓洁 杨雅淳 陶  悦)917日晚,“网约车的劳动法问题探究”主题讲座在我校南湖校区模拟法庭一 召开,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科主办,校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承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主任韩桂君副教授、法学院商法教研室主任万建华副教授、民商法学系胡东海副教授,谢冰清博士莅临活动现场。经济法系副主任陈晓星副教授主持本次讲座,模拟法庭一座无虚席,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活动伊始,陈晓星副教授即向在场学子介绍王全兴教授与我校的历史渊源、研究领域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并对王全兴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讲座主要围绕网约车问题的提出、劳动用工形式的本质和分类、劳动关系的理解和认定、现行政策和司法实践评析、境外实践的启示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思路和简要建议六大板块展开,清晰明了。



讲座过程中,王全兴教授首先即从劳动法的视角切入,详细分析了作为共享经济代表的网约车所暴露出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为更好阐明这一问题的理论根源和一般原理,王全兴教授以生动活泼的思维导图和表格形式向在场的法科学子讲述劳动用工形式的本质和分类。他指出劳动用工形式的本质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根据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对其作出五种不同类型的划分,并强调“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只改变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没有改变二者相结合的本质,万变不离其宗。



从网约车的实践到劳动用工形式的理论探索,从特殊到一般,王教授循序渐进地向在场同学讲解有关劳动关系的理解和认定相关内容。他指出劳动关系概念的构成离不开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力使用权和劳动条件这几大构成要素,并着重比较分析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力和劳务这几大易混淆概念。同时他将外国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立法和司法与我国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仍然是一个仅区分从属性劳动和独立劳动的二元结构,存在保护力度不分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辨别困难、保护范围偏窄等问题。就自身多年的学术研究经验而言,王兴全教授认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标志主要在于本人劳动力交由他人使用、从属性和继续性三个方面,同时也需考虑其形式标志。



通过说明现行的两大有关认定劳动关系的文件政策和有关的“e”代驾的司法实践案例,王全兴教授指出现阶段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能适应平台经济的需要,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处于可选择的状态。结合境外司法实践的弹性和多元化认定标准,他指出未来的认定标准不仅应该适应经济创新的需要还要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后他提供了应然立法和现阶段应对两大思路,希望做到司法探索先行,立法谨慎跟进,兼顾劳动者保护和分享经济发展。



互动环节中,同学们针对劳动关系的继续性、网约车中以租代购合同等问题向王兴全教授请教,胡东海副教授询问了“雇佣合同中应该如何做一些倾斜性措施来保护维护当事人权益?”等有关疑难问题,教授不吝赐教,一一解答。现场互动频繁,学术氛围浓厚,学生受益良多。这场高水平的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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