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教授主讲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类型化与规则设计

发布时间:2017-11-28浏览次数:133

通讯员(曾巧平 杨雅淳 邹瑾)1125日晚,以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为主题的讲座于文泰楼模拟法庭(三)召开,本次活动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主讲,我校法学院民商法学系唐义虎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张家勇教授担任评议人。



讲座伊始,王竹教授列举了2014年至2017年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案例,指出与此类案例相关的《侵权责任法》第81条在区分责任构成规则和抗辩事由规则上存在诸多争议,需要做类型化处理和必要调整。

王竹教授列举的五个典型案例包括杭州骆驼案、上海猴子案、阜阳猴子案、北京老虎案和宁波老虎案等,他认为,杭州骆驼案与阜阳猴子案均非真正的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案,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然后,他依据动物园有无隔离区、被害人在隔离区内外为标准将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案件分为四个类型,分别是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动物园未尽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的侵权责任、逃逸动物致害责任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对于这四种类型,需要对隔离区内外是否适用相同规则,以及如何设计不同规则的问题加以思考。



王竹教授指出,当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发生是因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所致时,在设计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规则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动物园的公益性与开放性,在侵害预防和社会公益之间寻求平衡,以促进动物园的建设和发展,减轻动物园的运营成本,维持动物园的开设和正常运营。他认为,通说主张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这种看法从饲养动物损害的严格责任本质和责任保险角度看不合理,其中动物园的“非营利性”也难以界定和认定,若缓和动物园饲养动物侵害责任将导致评价矛盾。

就动物园未尽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的侵权责任而言,王竹教授指出,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在设置目的和避免损害的方式上存在相似性。针对《侵权责任法》第76条,他主张就其中的侵权责任构成与抗辩事由加以区分。他强调,为减少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发生,动物园应做好事前的预防和警示、事中的监控和制止义务以及事后的救助和医疗服务。



为保持与《侵权责任法》其他相关规范表述的一致性,王竹教授建议将《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中的“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改为“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可以减轻该侵权责任”,并增加“未经许可进入动物园隔离区之内受到损害,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张家勇教授认为,王竹教授从体系或价值协调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不仅关注法律条文本身,而且结合法律体系与具体案例进行规范阐释,值得肯定。同时,不论是在立法论建构还是规范解释时,应留意侵权责任立法的一般与具体、形式表达与规范实质的结合关系,避免单纯从形式化的法条文义阐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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