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泰教授主讲网约车之管制性征收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05浏览次数:415

通讯员(熊雅涵 潘黎明 陶悦)121日晚,“网约车合法化是否构成对原有出租车运营牌照的管制性征收”主题讲座于文治楼五楼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座由法学院经济法学科主办,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副院长黎江虹教授主持。我院吴京辉副教授出席本次讲座,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刘连泰教授首先从两个网约车与原有出租车的纷争案列引出问题所在: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利益纷争?为说明此,刘教授引出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即政府由于过分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而造成对公民财产事实上的征收。并通过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一案提出疑问:为何政府要对公民进行补偿、何为补偿的基本标准?刘教授认为,一部分人承受了按照公平和正义原则应由全体承受的负担,因而享受“补偿”,其标准应考虑对财产权减损的程度、投资人的合理投资预期、政府行为的性质是否符合强制互惠,排除公害的原则。



刘教授紧扣管制性征收的基本理论,围绕原有出租车运营牌照是否包含作为征收对象的财产权进行论证,他基于行政许可的财产价值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行政许可享有的财产权指出,政府管制产生了财产权,牌照持有人支付对价,因此财产权由政府转移到持有人手中。那么,网约车合法化是否克减原有出租车运营牌照持有人的财产权呢?刘教授强调,网约车合法化让原有出租车与之平等竞争,这在事实上放松出租车运营牌照的数量限制,再加上运营牌照不退费,无疑克减了持有人财产权。



刘教授对由法律推导到宪法、仿德国法的推导过程进行梳理,把出租车与网约车从市场准入、数量上限管制、驾驶员管制、车辆管制、普遍服务义费率管制等方面作为比较,形象地称之为“负重的骆驼与一骥轻骑的竞争”,得出政府的不对称管制,将导致拍照持有人的合理投资预期被破坏的结论。



纵观整个论证,网约车合法化构成对原有出租车运营牌照的管制性征收。刘教授还从现实出发,补充阐释了如何补偿牌照持有人的损失。



讲座临近尾声,同学们就北京清理性行动是否构成管制性征收等问题做出提问,刘教授耐心解答,并与黎江虹教授探讨“税”与“费”的适用问题。黎江虹教授对他清新的风格、环环相扣的论证、渊博的知识表示由衷赞叹

现场师生纷纷合影,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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