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创新课程——“当代国家法学论纲”

发布时间:2017-12-06浏览次数:597

通讯员(陈孜之 陈仁凤 龙 慧)1129日至1130日,以“当代国家法学论纲”为主题的研究生创新课程于我校文添楼开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旭担任此次创新课程主讲人。王旭教授是首批中国人民大学杰出青年学者,首批北京市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独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此次课程以“当代国家法学论纲”为主题,共分为三讲。王旭教授从“总论:从宪法学到国家法学”、“国家的法教义学”以及“国家的法哲学与社会理论”三部分依次深入阐释当代国家法学的内涵。

课程第一讲于文添楼102室开讲。王旭教授通过剖析国家法学从产生到逐渐被宪法消解后又将走向重建的发展方向,提出“国家法学为何要重建?”、“国家法学新的发展方向在哪?”的深刻命题。国家法学最初包含于国家科学之中,16世纪,随着理性逐渐代替神性,理性自然法诞生;17世纪—19世纪中叶,理性自然法向作为实证材料的自然法转变;19世纪60年代—20世纪初,Gerber-Laband实证主义诞生,国家法学逐渐取代了帝国法学。可以说,德国国家法上的实证主义真正开始于Gerber-Laband学派。在Gerber-Laband学派以后的G.Jellinek以及一直受到新康德主义影响的Hans Kelsen都对实证主义有不同的观点与修正。



王旭教授对国家法学作了如下定义:从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实证(宪)法材料中运用法律方法构建国家法律上主体(人格)地位的科学。王旭教授对国家法学、国家科学以及国家理论三者的关系做了阐述,他认为,国家理论作为国家现象的类型化实际上是国家法学与国家科学的中间状态。

二战后,国家法学面临着被宪法学吸收的现代命运。王旭教授从国家法学的理论脉络入手,分析国家法学被宪法消解的原因。首先,国家法学游移的国家价值立场易遭到批评;其次,宪法文本的不断成熟也促使其将国家法学消解其中;最后,国家法学自身的法律方法过于纯粹,也使得其逐渐失去了吸引力。而在中国,宪法学取代国家法学的原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成文宪法的诞生,国家法学围绕国家的知识体系融入到了宪法学——尤其是对现行宪法文本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注释之中;第二,国家秩序的逐渐稳定;第三,建立在前苏联“法与国家的阶级本质和暴力机器”理论基础上的早期国家法学,其价值立场在一系列讨论中被弱化。

对于为什么要重建国家法学,王旭教授认为这与历史进程中的学术发展规律是分不开的,国家是理解现代宪法的前提,而在中国语境下,国家法学对我国的“强国建构”有着重大意义。

王旭教授提出中国重建当代国家法学应将三重转变作为重建方向。价值立场上,从“意识形态的国家法学”向“分配正义的国家法学”转变;理论任务上,从革命的国家法学转向治理的国家法学;方法论上,从单一方法的国家法学多元方法的国家法学转变。



在本讲最后,王旭教授就国家本质的基本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课程第二、三讲于文添楼310室开讲。第二讲与第三讲,王旭教授分别就“国家的法教义学”以及“国家的法哲学与社会理论”两个方面展开。其中,王旭教授指出国家概念的先验范畴并提出国家作为法律上的人格体的观点。在对国家的正义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后,王旭教授以国家在宪法上的预防任务为重点对国家的社会理论作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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