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教授主讲“‘法治国家’的规范意义与解释”

发布时间:2017-12-06浏览次数:590

1130日晚,中国宪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以“‘法治国家’的规范意义与解释”为主题在文泓楼报告厅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警官学院院长、我校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刘茂林教授担任主持人,多名法学院教师和众多学生到场聆听,部分其他院校的学生也特意过来一睹大家风范。



韩大元教授以宪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本场讲座的切入点。韩教授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宪法学者需要严肃思考宪法中的法治国家意味着什么、公权力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人民心中理想的法治国家到底具有怎样的特质等一系列问题。

本场讲座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即法治国家的学术脉络、入宪背景、规范内涵以及实践命题。韩大元教授认为“法治国家”作为与宪法秩序有着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而相应的法治国家理念也经历了多次的嬗变。而反观中国,随着清末以来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其基本内涵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然而,1949年建国以后,却没有继承法治国家这一合理的法学遗产,直到20世纪末后才开始恢复使用“法治中国”这一概念。



针对“法治国家”的入宪背景,韩大元教授表示,“法治国家”一词先有学界提出,随后转化为政治命题,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并通过1999年的修宪成为具有效力的宪法规范。

对于法治国家规范内涵这一问题,韩大元教授认为中国宪法典中的“法治国家”可解释为包括“形式和实质法治主义”的综合概念,但更注重形式,并通过形式的完善,逐步向实质法治的目标发展。而中国宪法中的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包括宪法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同时从宪法文本的规范体系看,“法治国家”规范包含法治社会。



在法治国家的实践方面,韩大元教授认为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在实践中逐渐向纵深领域推进。党的十九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司法独立,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就是法治国家建设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而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法治中国”这一政治命题也出现在党的政治文件中,但韩教授认为有必要在政治与法律之间区分“法治中国”的不同内涵,而其核心就是解释“法治中国”中的“中国”。最后韩教授指出在现实实践中,法治国家也面临着地方化、部门化、工具化、碎片化、城市化和政治化等问题。



韩大元教授的演讲结束后,刘茂林教授对韩教授的演讲做了精彩的总结与点评,学生们就“从宪法角度如何解决塔西佗陷阱”,“合宪性审查具体如何落实”,“公权力能否进行自我监督”等问题向韩大元教授请教,韩大元教授都一一作出了认真地解答。本次讲座会场火爆,讨论充分,互动热烈,讲座的整个过程都弥漫着浓厚的学术气氛。讲座结束后,学生们纷纷找韩大元教授签名和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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