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教授主讲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

发布时间:2017-12-06浏览次数:155

通讯员(靖珍珍陈仁凤邹瑾121日上午,“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主题讲座于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翔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系江登琴副教授担任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教授、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系秦小建副教授、查云飞博士、陈明辉博士出席讲座现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江登琴副教授对张翔教授多次莅临我院讲学、大力支持学科发展表示感谢,并重点介绍了张翔教授在宪法释义学、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等方面的持续研究和突出贡献。张翔教授围绕国家权力配置的“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其审查、克减党员权利的界限、留置措施与“基本权利放弃”四个方面展开阐述。通过对积极条款国家机构条款和消极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含义的阐释,张教授对两者进行了区分,就基本权利作为消极规范的两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监察法》草案第42条的分析,张教授认为留置措施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新措施,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同时,留置措施与逮捕具有诸多相似点,二者均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属于羁押性的措施,在期限方面也具有相似的形态。在对留置措施分析的基础上,张翔教授从逮捕权的实施机关、立法可否创设类似逮捕权的措施两个方面将其与宪法第37条进行对比论证。



针对留置措施,张翔教授认为这是对党内纪律早已存在的“双规”的法治化。由此,他对社团内部规则对成员权利的克减及其限制进行了分析,并寻求党纪与党员人身自由的权衡。对于留置措施与“基本权利放弃”,张翔教授介绍了权利放弃论的相关内容,对基本权利放弃的特征及其法律后果、界限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现场互动环节,在场学生就“合宪性审查的机构设置模式”、“检察院检察权与监察权的区分”等问题向张翔教授进行了提问,张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赢得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在场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学术氛围十分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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