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研讨会在荷田酒店召开

发布时间:2017-12-28浏览次数:668

通讯员(曾巧平 陈孜之 陈仁凤 陶悦 赵云昌)1223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校法学院主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暨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苏州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等单位的四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研讨会,就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篡进行深入研讨。



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由我院温世扬教授主持。我院院长徐涤宇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学者致以最诚挚的问候与最热烈的欢迎,并对我校的历史渊源和我院民商法学科编写的合同编建议稿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石宏副主任就各位专家学者对立法工作的支持表达感谢,并就当前合同编立法工作的进程进行介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群星副院长介绍了湖北三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数据统计,并希望各方专家学者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教授在致辞中强调立法者应该具有使命感,合同编不是面面俱到地解决所有问题,要从宏观体系和微观的人民需要的角度解决问题。




本次研讨会第一环节以“一般规定、合同订立与合同效力”为研讨主题,我院张家勇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院于飞教授在发言中谈及设立债法总则,要把握好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南京大学解亘教授具体汇报了有关条文的内容,并提出部分条文存在歧义、表达不严谨、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表示在进行合同编立法时要注重立法技术,避免出现上位法援引特别法、将总则的内容放入分则之中等问题。随后,本次会议又对是否应增加格式条款、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有关合同解释与合同补充的内容是否应该变更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对部分条文产生误解等问题进行自由讨论。



本次研讨会的第二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主持,研讨主题为“合同履行与合同保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广新就“合同的履行”发表意见,他强调要将给付与履行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并指出部分有关合同履行的条文表达不规范或缺乏明确的规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建议“代位权行使后,能否请求次债务人履行责任”这一问题要在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并对有关撤销权的客体是否加以扩张,撤销权行使后效果的界定问题提出疑问。在发言结束后,会议就有关合同转让的要件、法官自由裁量权、代位权客体范围是否扩大以及代位权有关效力与公平的制度设立等问题加以讨论。

以“合同变更和转让与合同终止”为主题的第三个研讨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主持。暨南大学人文学院钟瑞栋教授就合同编有关权力义务的规定如何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就有关“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的法律条文提出删改建议。各位专家学者就解除权的归属问题、双重让与是否加以规定、债权让与和债权承担应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



本次研讨会的第四个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主持,研讨的主题为“违约责任与准合同”。我院张家勇教授就有关通知、债权的双重让与、合同解除、代物清偿等条款提出删改增补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指出草案中存在转让合同的概念表述有误、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违反《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部分条款的规定使合同编体系混乱等问题。接着会议又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是以经济赔偿还是恢复原状为基础、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定是否要规定以及受领延迟的规则不足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次研讨会的第五个环节是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担任主持人,研讨主题为“新增有名合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就《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编的位置、物业单位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是否有披露义务等问题进行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指出在立法上要保证合同可以以任何形式定义。我院院长徐涤宇教授表示新增的条款要考虑特别立法类型的特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建议增加回收条款,在固定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上纵向限制不良竞争,对于重要信息的披露要考虑合同的相关性,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要考虑续期问题。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表示旅游合同应该纳入合同编内,对于在草案中将合伙理解为营业合同持有异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渊源副院长表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现行《合同法》已无法满足适用需求,并建议增加法院可以判处合同解除的条款,对违约金的调整可以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加以区分。会议又对合伙合同是否与民法立法宗旨相违背、《合同法》分则应该增加哪些内容等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次日上午,主题研讨会进入第六个环节——“转让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同部分”讨论。本环节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主持,我院唐义虎副教授担任此环节评议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就买卖、供用电水气合同的编订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老师就赠与、借款合同发表看法。四川大学法学院张金海副教授就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发表意见并就306条第二款涉及的转租问题做了详细阐述。我院唐义虎副教授认为对于动产登记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否则在购买动产时,购买人都将有义务去登记机关查询其归属关系,这在实务中是十分困难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就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两部分进行阐述。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就运输、技术、保管合同发表意见。汪老师对428条增补的相关内容予以肯定,就涉及货运合同有关规定的438条中的内容发表看法。福州大学法学院潘运华老师就仓储、委托、中介合同发表意见。我院李俊老师在评议环节谈及“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认为没有改变原条文中“居间合同”这一用词的必要。 自由讨论环节中,多位老师就发言人提到的若干问题发表看法。



此次研讨会闭幕式由我院院长徐涤宇教授主持,他指出,此次研讨会可用“会上硝烟弥漫,会下温馨浪漫”来形容,充分肯定此次研讨会的意义与成果,同时对由我院数位师生共同组成的会务组表示感谢,肯定了他们为此次研讨会顺利开展所做的努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在致辞中以桥梁自比,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够为大家所接受,同时为我国合同法分则的完善做出贡献。我院温世扬教授在闭幕致辞中指出,“会议相当成功”但“同志仍需努力”,温教授将此次研讨会比作万里长征第一步,指出,要进一步推动合同编发展,在座各位同仁还需更加努力。至此,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研讨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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