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龙刚老师主讲“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程序运作的多重逻辑”

发布时间:2018-04-02浏览次数:1092

通讯员(曾巧平陈仁凤陶悦)329日中午,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程序运作的多重逻辑”为主题的学术沙龙于文治楼五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我院理论法学系于龙刚老师主讲,理论法学系巢容华副教授担任主持人,袁中华副教授、刘杨老师为本次讲座的评议人。我院院长徐涤宇教授,韩桂君副教授、张青波副教授等多位老师及学子到场聆听。



于龙刚老师指出,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立案程序运作呈现出复杂的实践形态。于老师认为人民法院立案程序的运作基于立案趋利、立案能动、立案克制和立案消极四种逻辑。法院既是一个司法组织,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实体,通过创收资金,保障运转成为其组织目标之一,从而立案程序遵循趋利逻辑。人民法院通过推动建立“大立案”和“大调解”模式以推动司法建设,立案程序的能动逻辑逐渐凸显。但是在立案实践中,立案阶段的调解环节客观提高了当事人的起诉成本,导致立案难问题的产生。同时,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繁多、类型复杂,使得法院不得不提高立案门槛,收缩立案关口,以缓解审判压力,自我限缩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立案实践的主要特征。但是基层法院的自我限缩策略同时也可能超越司法克制,立案程序遵循消极的逻辑。



由于立案难的问题,法院的公信力下降,为改变这种困境,法院进行登记制改革,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于龙刚老师表示,虽然登记制度扭转了法院的立案消极形态,但是大量复杂案件的涌入使得法院开展能动司法的难度增加。针对立案难的问题,他建议现阶段要调控组织目的,规范组织目标对立案程序的作用机制,提高立案程序运作弹性,解决好立案难等一系列司法难题。



袁中华副教授与刘杨老师对于老师的论文进行评议。袁中华副教授认为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中国法律的运作是极佳的切入点,但是论文中的“多重逻辑”实际上只有一个逻辑及趋利逻辑,能动、克制、消极的核心目标都在于组织自身的利益。组织所处的不同历史环境、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甚至不同的组织负责人都会导致组织对目标认识的不同,使得立案程序呈现复杂化、多维的运作形态,但是其核心都是趋利,只不过对利益的认识不同。此外,袁中华副教授认为还需要从组织的内部分析问题,从内部视角了解不同的利益诉求。刘杨老师认为组织在特定环境中的行为模式表现为“趋利避害”,并提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程序运作的多重逻辑问题应该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化。



评议环节结束后,与会老师们就有关问题进行交流讨论。张忠民教授对论文的标题、用词提出建议。印子老师提出在运用组织社会学的理论及方法进行法学研究时,要保持一定的克制和转化。韩桂君副教授指出论文中的论证缺乏根基,应进一步研究立案难现象背后的原因。祁春轶副教授提出两个困惑:一方面,“多重逻辑”通常是在同一时间段下、同一时空内,而于老师在论文中则是从历史角度分析,其“逻辑”是否更多是指逻辑演进?另一方面,论文中将立法趋利与立法能动归为一类,将立法克制与立法消极归为一类是基于何种原因?资琳副教授指出文章主要在分析“受理难”背后的原因,而没有谈到立案程序的问题,并建议应从组织内部着手,分析不同的立案运作所遵循的逻辑。罗鑫老师认为文章内容不够深入,并对作为论文基础的调研结果的可靠性提出疑问。



    于龙刚老师对与会老师们的建议作了回应,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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