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校庆“名家论坛”系列学术报告会之张卫平教授主讲: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程序法制的建构

发布时间:2018-04-04浏览次数:713

通讯员(王钰昕 陈孜之 陈仁凤 陶悦)41日晚,学术校庆“名家论坛”系列学术报告会于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开讲。本次讲座以“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程序法制的建构”为主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袁中华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张卫平教授对选择“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程序法制的建构”这一宏观、抽象的议题作为此次讲座主题的理由作出了解释。张老师指出学界对于程序法制建设存在误识,现有的认识比较超前,存在急躁的情绪。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现在程序法制建设比较落后,以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例,其条文多达552条,看似内容与体系完备,但与西方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远远不够。究其原因,则需回归到社会历史、社会意识以及治理规则的层面进行分析。




中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并不均衡,现阶段的主要目标就是实现国家整体实力的提升。其体现在社会与法制价值层面就是对效率的追求,而且它优先于公平。这与西方社会发展所强调的个体平等价值是有所差别的。因为如果我们需要照顾某些规则下的个体利益,那么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整体效率。与西方法治注重的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相比,我们践行的理念是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理念,这一点可从社会发展的进程以及我国的历史传统中得到印证。程序的设置旨在制约权力、吸收不满以及保障权利,其往往会影响效率。在程序与效率之间,必然要有所取舍。在思维方式上,我们5000多年的历史衍生出的主流思维是伦理思维,其后在长期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形成了政治思维,改革开放之后又发展出法治思维。即使是现在,依然是伦理思维和政治思维占据主导地位,法治程序思维更没有形成主流。这与上述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有关。




在法的构成上,我国的法的界限更为模糊与宽泛,政策也被包含在内。相比于法的规范严谨,政策更具有灵活性,且往往具有政治关联性。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法的制定却具有一定滞后性,因而需要依靠可变动性的政策来进行调整。然而,程序法制讲究程序刚性,更为严格地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与灵活易变的政治因素、法治政策产生了对立,在二者的交锋中程序法制最终又不得不让位于政策。但是,政策的变动性太强,影响了人们对于行为与结果的合理预测以及社会规则的稳定性,而程序恰好能保障这种稳定性。故而说,当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时,其对于程序的需求就会提升,程序法制也会显得尤为重要。



    交流环节中,同学们就新一代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程序法的发展、公证证据保全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提问,张卫平教授一一进行详细解答。我院韩桂君副教授与张教授就关于法社会学的问题进行探讨。现场学术氛围浓厚,讲座在阵阵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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