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实务之间的法律评注”讲座在我院举行

发布时间:2018-04-12浏览次数:421

通讯员(陈孜之 宋春江 陈仁凤 陶悦)47日下午,由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乌尔弗里德·诺依曼主讲的“法理与实务之间的法律评注”专题讲座在文治楼五楼会议室举行。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童担任翻译,我院张继成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张青波副教授、祁春轶副教授等出席此次讲座,多名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此次讲座包含“法律评注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任务”、“法律评注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评注的利弊权衡”三方面内容。在第一部分,诺依曼教授自然引出法律评注在德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诺依曼教授提出,法律评注的任务在于提供说明、指导实务和表达观点。法律评注的中心任务就是为一部法律规范的含义提供说明以及暂时性的阐释,即对截至目前为止的司法判例进行阐述,同时对其在学术研究中得到的解读进行再次解释。诺依曼教授认为法律评注与立法、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有着密切联系,并强调法律评注能为法律实务提供指导。

    

 

针对法律评注是否有权威性的问题,诺依曼教授提到,法律评注很明显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律评注的作者绝大多数是不具备立法能力的学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评注在规范上无关紧要。学者们会评论大量的法院判决,反过来,至少高级法院经常援引学术文献来支持自己的法律观点。法院对法律评注的援引,不仅具有说明意义,同时也具有论证意义,援引教科书的情况则更少一些。

    

  

就法律评注存在的问题方面,诺依曼教授指出对法律评注存在着双重批判,既有观点认为评注撰写者的工作干涉了国家对立法的垄断,又有观点指出评注撰写者不具备立法能力。诺依曼教授强调,“评注撰写者的工作可能导致对立法者意图的曲解”这一个观点的说服力很低。没有任何法律能够预先对所有个案作出判决,几乎总是会留有法律适用的空间,这在当下是没有争议的,法官们必须填补这些空间。

    

  

讲座最后,诺依曼教授指出,法律评注是法律学术而非法律实务的产物。在结构上,学术和实务因其不同的功能而相互区分。但是,法律学术与实务紧密联系,两者在广义上都是社会“法治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全球化时代,实务和学术之间的合作尤其重要。

    

  

报告结束后,现场老师及学生对与教科书相平行的法律评注出现的先决条件及其是否具有普适性、德国法中的法律评注与罗马法中的法律评注的区别、德国学术界关于“正义感”的研究现状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提问,诺依曼教授一一作出详细解答,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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