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请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8-04-28浏览次数:438

通讯员(陈孜之 杨雅淳 陶 悦)427日上午,由我校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举办的讲座——“检察机关提请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于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开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处处长周清华担任主讲人,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粒,我院副院长肖志远副教授,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疏义红老师、邓晓静老师参加本次讲座。我院蔡虹教授担任此次讲座的主持人,多名学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蔡虹教授对周清华处长做简要介绍。周处长从事检察工作近30年,具有较丰富的检察业务培训和检察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水平且成果颇丰。肖副院长对周处长能够从百忙中抽出时间应邀来我院开展讲座表示感谢,同时,他也对我院就法律实务前沿问题的推进研究寄予了殷切期望。



周处长围绕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对公益诉讼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待研究的问题四方面内容展开。

周处长从公益诉讼中常涉及的环境保护问题入手,通过几个案例引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与主体。周处长提到,具有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不仅有检察机关,还包括社会组织和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公益诉讼的性质,周处长指出,在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对公益诉讼的统一认识,存在多种学说。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自己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经验,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范围的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周处长从诉讼标的、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述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同时她还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异同做了辨析。



周处长在介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立法历程与背景时指出,我国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司法改革探索——政策先行——授权试点——理论论证——立法确立的路径”等五个阶段。201771日,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该项制度的确立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公益保护体系,丰富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而且对推进依法治国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在谈及对公益诉讼制度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适用时,周处长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法上的依据做重点强调,并突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意义。



尽管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其在诉讼范围、诉讼主体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仍旧有着较大的研究空间。

蔡虹老师对周清华处长的讲座做总结,法学实验教学中心邓晓静老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做简要点评。在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周处长就同学们提到的“公民为什么不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检察机关提请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职能的实现的影响”等问题做了详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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