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十三期开讲——高圣平教授主讲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8-05-03浏览次数:165

通讯员(吴娅 姜宇 陶悦 李蔓)429日晚,南湖民法论坛第十三期——“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主题讲座于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主讲,我校法学院张家勇教授担任评议人,法学院麻昌华教授、胡东海副教授、夏昊晗讲师、刘征峰讲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李俊讲师主持。



讲座伊始,高圣平教授简要介绍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概况以及我国土地政策的变迁,他指出两权分离制度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之上设立的他物权,反映了农地由农户承包经营的经济关系。随后,他着重阐释了本次修改的指导思想——“三权分置”规则的产生和形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民大量涌向城市,土地承包户不再自己经营土地的情况日益普遍。因而“三权分置”旨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进行分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经营权的调配作用,使有意愿、有能力经营土地的人能够更加快捷地获得土地经营权。



而后,高圣平教授对权利分解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他详细介绍了以格雷和Merrlll为代表的英美权利分解理论的核心观点,指出了我国部分经济学者在学习英美理论时的偏颇之处。高教授表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仅由所有权人本人行使,也可以通过设立定期物权(长期而稳定的利用关系)和债权(租赁权、租用权)的方式由他人来行使。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三权”分置在法律上应传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后者派生于前者。通过该种梳理,能够使其和现行制度相衔接,妥适处理“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修改法律的难度,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最后,高圣平教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及其体系效应、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则的重构两个方面向与会师生分享了个人对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则的一些思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则的重构,高教授展示了“土地经营权”的名称之争、内涵界定、定性及其处分权能,同时提出了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但是赋予其登记能力,给予其类似物权的保护的观点。



在评议环节,李俊老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他表示核心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性。张家勇教授围绕土地经营权,从目的、权能、效力等方面予以评述,并就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权能与其债权属性的匹配与否提出个人的看法。

在提问环节,在场同学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提问,高圣平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现场掌声阵阵,学术氛围十分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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