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理亦济世,记法学院的人民陪审员

发布时间:2018-05-07浏览次数:349

通讯员(刘 璇 李 生)4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423日,我院诉讼法学系副教授郭倍倍老师就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了湖北日报社记者的采访。

作为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人民陪审员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有利于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赖。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的过程中,实现着社会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高校法学教师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既是对自身能力与学识的锻炼,也是社会责任感的展现。2011年,郭倍倍老师经学院组织推荐,前往某基层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在五年任期内,先后共参与审理和讨论的刑事案件逾百件。

在湖北日报社记者的采访中,郭老师提及不少人民陪审员是经组织推荐的业务骨干,参加陪审可能和他们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建议“人民陪审员在选拔时要向主动报名的候选人做适当倾斜”。郭老师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努力协调教学科研工作与社会服务,力求亦兼。他联系任职法院,参与创建湖北省省级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成功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多元化刑事陪审模式实证研究”;于《法学》杂志上发表论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问题与改革路径》,等等。对于理论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等问题,郭老师建议“人民法院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确定有陪审必要的案件,只有合理划定有陪审必要的案件范围和类型,适当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切实完善具体的合议规则,才能确保履职尽责”。在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的同时,郭老师以实践工作联系课堂教学与学术研究,拓展了教学资源的来源,达到了人民陪审员与高校教师双重身份的“双赢”。

除郭老师外,我院陈柏峰,资琳和张作华等老师亦在法院参与陪审员工作,这些老师是我校教师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获得了社会的积极反馈,也是我院社会服务工作的良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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