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灋说青年”系列讲座——张家勇教授主讲“解读民法总则的六对关系”

发布时间:2018-05-08浏览次数:430

通讯员(王欣茹 黄雪怡 姜雪莹 陈仁凤 席冰蕊 孙千钧 余瑾)5月2日晚,“灋说青年”系列讲座之一,以“解读民法总则的六对关系”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泽楼303教室举办。我院民商法学系张家勇教授担任主讲人。本次活动由中南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举办,我院2017级年级学生会学术部承办。2017级学生黄琥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张家勇教授表示,本次讲座旨在为大一的同学们简单概览《民法总则》,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构想,为日后深入学习提供框架。

引论部分,张教授从《民法总则》的意义出发,与大家分享他对现行《民法总则》的理解。虽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的改良版、升级版,但《民法通则》为“小法典”,包含的规范内容更为整全,而《民法总则》只涉及民法典中的一般规范,按照《民法通则》的结构处理《民法总则》会产生错位问题。比如,《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对许多权利的列举性规定就可能是多此一举。

主体部分张教授分别对价值宣示与裁判依据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中国特色与移植引进尊重现实与适度前瞻立法原意与创新解释先进理念与制度实践六对关系进行了深入阐述价值宣示与裁判依据方面张教授指出从传统民法到21世纪民法,民法从价值中立转向价值彰显,“无色”的传统民法典向“颜色的迷恋”(即彰显新思想、新政策)转向。张教授强调,切忌陷入“颜色陷阱”,要妥善处理价值宣示规定与裁判规则的关系。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方面,虽然我国已在形式上采取民商合一,但必须始终注意民事和商事关系在调整规则上的差异,如何确定民事规范和商事规范妥当的适用范围,并在立法技术上妥当地予以呈现,是我国在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在中国特色与移植引进方面,张教授主要结合“两户”、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特别法人、“好人条款”等规定进行了阐释。尊重现实,就是尊重中国当下的时代背景;适度前瞻,则是根据未来可能的社会发展情况在立法上预设规范入口,预作应对。张教授特别强调了《民法总则》第109条关于人格权一般保护条款在人格权保护上的重大意义。在立法原意与创新解释的关系方面,张教授更倾向于取向法律文本本身的客观解释标准,并倡导通过司法、学理的互动弥补立法漏洞。先进理念与制度实践部分,张教授则是指出了我国民事责任制度实践上的保守问题。

最后,张教授总结道,理解《民法总则》要从多元角度出发,不要从单一视角片面地看待《民法总则》。同时,张教授也希望同学们更多地参与到学术活动中来,开阔自己的眼界,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