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校庆“名家论坛”系列学术报告之李贵连教授主讲:Rule Of Law--法治:法律概念的对译

发布时间:2018-05-08浏览次数:482

通讯员(靖珍珍 陈仁凤 邹瑾)5月4日上午,学术校庆·名家论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七十七期——“Rule Of Law——法治:法律概念的对译”主题讲座于我校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贵连教授主讲,我校法学院陈景良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谢晶老师担任与谈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饶传平老师,我校法学院蒋楠楠老师、伊万老师等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陈景良教授对李贵连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向与会者介绍了李教授的工作经历和研究成果。李贵连教授指出,近代中国翻译的引进源自西方的“民主”、“权利”、“自由”、“宪法”等概念,其语词在中文里古已有之,但其原始含义与翻译所指向的含义却大不相同。“民主”在中国古代指的是万民之主,现代含义却是指向“德谟克拉西”(democracy)。而“自由”在中国古代多与否定性意象(即“不自由”)联系在一起,如《孔雀东南飞》中 “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与近代西方文化张扬个人自由(freedom)的文化理路是大相径庭。 “宪法”的古今含义亦有很大差异。在此基础上,李贵连教授表示近代中国人在翻译“法治”一词时同样面临着许多困难。“Rule Of Law”的概念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后被对应译为汉语“法治”一词。关于这一辨析,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申韩法治是“专制之尤”,也就是集权;西方法治则是使人人都有自由的便利,又不超越法律的范围。这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最后,李贵连教授强调辨析中西法律概念时必须结合其各自的具体历史来源,将其各自意涵还原到实际的历史语境当中。中国的“法治”概念形成于几千年的农业社会文化之中,这一概念的内涵无法涵盖现代法治的人权保障和分权限权(power)的宗旨,如果不对其加以反思和纠正的话,中国的法治认识和法治事业是无法成功适应这个商业化的现代社会的。



在评议环节,闫晓君教授表示李教授的讲座展现了开阔的眼界、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思维,抓住了中西法文化沟通交流中的关键问题,即语词对译。对于青年学子而言,一方面要学习李贵连教授所进行的这种宏观比较,另一方面,在论文选题上,还是应该首先着力于比较具体细致的微观研究。谢晶老师表示,李贵连教授在五四运动99周年之际重提“民族”“自由”的中西沟通对译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西对译和比较是难度非常高的学术工作,但惟其困难方见得其背后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在互动环节,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王天一表示区分申韩“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内涵确实是法学学术人的重要工作;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严新宇非常认同李教授讲座中所强调的中西语词对译所反映出来的文化差异,而要弥合这种差异并将中国导向现代法治需要学人在发掘传统资源、实现中西沟通上做出更大的努力。饶传平老师指出研究近现代西方法学语词的汉译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学术工作,是今人了解西方、了解现代、理解中国、解释中国的前提。



陈景良教授总结发言指出,对关键的法学概念进行中西比较考察有助于说明其内涵差异,对于法律史研究有着基础性的功用。中西法文化形态确实存在着差异,中国人既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也要重视本民族的传统智慧。要使现代法治(Rule Of Law)实现本土化,必须认真对待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逻辑。



讲座过程中现场掌声阵阵,学术氛围十分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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