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校庆“名家论坛”系列学术报告会之徐国栋教授主讲:罗马法与法律东方主义

发布时间:2018-05-09浏览次数:873

通讯员(钟毓洁 杨雅淳 赵云昌)56日下午,学术校庆•名家论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八十期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以“罗马法与法律东方主义”为主题,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理论法学系李栋教授,伊万老师进行评议。多名法科学子参与本次论坛交流。理论法学系郑祝君教授主持本次论坛。



论坛伊始,郑祝君教授即向在场师生介绍徐国栋教授的学术背景及理论研究成果,并对他的到来表示感谢和欢迎。徐国栋教授从什么是法律东方主义、不同籍贯的法学家、罗马法的文化身份问题、补充问题四个方面展开本次讲座。首先,徐国栋教授即通过地图的形式向大家展示东方与西方的地理分界线,并强调道罗马帝国时期的一半的领土位于东方,本次讲座中的东主要是指近东地区。他认为东方主义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一种基于对“东方”与“西方”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之差异的思维,其二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西方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东方长期以来的主宰、重构和话语权力压迫的方式,法律东方主义指的是法律中体现的东方因素。



在不同籍贯的法学家和罗马法的文化身份问题上,徐国栋教授强调道法学家的籍贯是其文化之根并影响到其对诸多问题的看法,并通过介绍分析潘德克吞38位来自罗马-意大利、高卢、西班牙、阿非利加、亚细亚等不同地区的法学家生平及学术成就开始其研究。徐教授指出从《学说汇纂》的38位作者籍贯构成来看,西方作者占比57.1%,东方作者占比42.9%。在五大法学家中,只有保罗是意大利人,其余四位均来自亚细亚。虽然西方作者人数占比更大,但从学术贡献角度来看,未必如此。罗马法起源于罗马却发展繁荣于东方,罗马法最繁荣的古典时期实际上即是罗马法的东方化时期。在这种进化中,罗马法杂糅东西方共同因素。因而仅仅将罗马法的文化身份定义为“西方法”或“东方法”都是不准确的,将其称为“地中海法”更为合适。



在第四大板块中,徐教授就早期和晚期罗马法东方借火的体现做进一步说明,并对罗马法中东方因素进行善恶的区分,如在制度上借用永佃权、无因担保为善,增加肉刑、戴克里先的君主化为恶。并总结强调道地理上、政治上的“东”有很大区别,“东方”包括希腊、犹太、美索不达米亚、波斯等分子。东方为骨,西方为肉,合成罗马法。没有东方因素就没有罗马法。



评议环节中,李栋教授指出罗马法是具有多元素的法律,这一点成功地使其从地方意义上的法律转变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我们应该意识到东方既是一个地理概念又是一个政治概念,美化过的东方与真实意义上的东方有极大区别。伊万老师则指出东方在罗马法中不是他者而是具有主体地位,对罗马法的深入研究应充分探寻其文化内部因素。



    论坛最后,郑祝君教授总结主讲人和评议人的主要发言内容,她认为在学界普遍认为罗马法是西方法时,徐国栋教授提出的罗马法与法律东方主义是十分具有新颖性的。并鼓励在场同学应当具有开创精神,勇于质疑,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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