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高端课程第十讲:罗马法中的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8-05-11浏览次数:1692

通讯员(张娟 杨雅淳 吴凡)54日下午三点半,罗马法高端论坛第十讲在文泰模拟法庭三进行,意大利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教授、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高级培训班特聘教授Antonio Palma围绕“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开展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理论法系陈景良教授主持,徐铁英博士现场翻译。法学院李俊老师及法学院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Antonio Palma教授向大家界定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与当代民法体系的所有权概念的不同,他认为只有在清晰认识到两者差异的基础上思考罗马法中的所有权问题,才能明白罗马法中所有权的内涵及功能。他指出现代法上的所有权同物的实际支配是可以分离的,即所有权不会因为对物的非实际占有而失去,教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现代法作出了一个选择:对实际上的第三占有人进行保护。而古罗马之所有权是一种事实的关系,在非成文法时代,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对物的实在的控制(该点通过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即可得到印证)。Antonio Palma教授认为,罗马所有权一直受到自《十二表法》以来的形式主义的影响,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所有权最为直观的表现就是极其简单的“此物是我的”的陈述。



Antonio Palma教授详细介绍了罗马法中三种所有权形式。第一种所有权为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最为典型的是对意大利土地的所有权。Palma教授解释罗马法上所谓“所有权”是通过诉讼(actio)进行保护的,而这种诉权保护的体系可以说构成了罗马法中所有权的体系。以返还所有权之诉为例:若我的占有被剥夺,我向法官提出保护。在该诉中,我提出诉求非基于我是抽象的所有权人,而是因为我的占有受到了侵犯,其实质上是我的占有与第三人的侵夺占有之间的矛盾,非现今的形式所有与实际占有间的矛盾。这也是所有权与占有的辩证关系在不同时期的表现。第二种为裁判官法所有权,指裁判官通过裁判官告示为权利的享有提供司法保护。典型是:A通过交付的方式将奴隶转让给B,通过交付而非要式转让的方式,在罗马法上不能达到所有权转让的效果。但通过交付已经移转占有,则裁判官可通过告示对该占有予以保护。第三种行省土地的所有权,教授强调行省土地只能占有而不能所有。而所有权与占有的区分则是通过不同的诉讼方式进行的,比如所有权是通过诉权保护,而占有是通过令状保护。



最后,Antonio Palma教授指出在罗马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是异常重要的,比如在要式买卖中买方要亲手触碰到物,并对这种形式主义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但2世纪以后这种形式主义特征逐渐淡化,最后为让渡所取代。



Palma教授对在座师生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的解答。陈景良教授表示聆听学术讲座能够锻炼思维,增长知识,给我们启发,学习罗马法对我们培养法律思维、追根溯源寻找制度根基有重要作用。



课程结束后,参与本次课程的老师与聆听讲座的同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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