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13期: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立法思路的问题及弥补

发布时间:2018-05-23浏览次数:474

通讯员(郑文莉 吴娅 龙慧 张茜平)519日晚,以“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立法思路的问题及弥补——从 ‘参照适用’的方法论性质切入”为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治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主讲,武汉大学冉克平教授和我校法学院民商法学系麻昌华教授、张家勇教授担任评议人,夏昊晗老师主持本次讲座。我院民商法学系胡东海副教授、陈大创老师参加此次讲座,多名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于飞教授为我们进行背景介绍。以现行法典的负面影响为背景,债权债务关系对合同法的参照适用为切入点,于飞教授提出“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当设置债法总则编”这一问题,并进行具体分析。于飞教授向在场师生表达了不同学者的观点:赞成设立债法总论者认为设立债法总论可以使立法简约化,使司法更加规范化,而反对者则认为实质上的债法已被现存法律分解吸收,在债法离开合同法就不会构成一般法规定的现状下,设立债法总论是不可取的。此后,于飞教授以《民法典合同法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条)为例,提出现存的“参照”方法的关键点在于——“参照适用”的方法论性质,并根据词语解析告诉我们“参照适用”一词内部存在矛盾,其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也是不可忽视的。据此,学者想要促进债法总论的设立则要在针对性和实践性两方面加以探讨。



紧接着于飞教授为我们具体介绍了“参照适用”的问题所在——立法不必要的松动导致司法不一致。于飞教授立足于现实,在充分考量立法者的接受程度以及实施的可能性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即“减编不减量,变表不变里”。减编意味着不设立债法总则这一编。不减量意味着实质性债法总则的条文数量不减。



在评议阶段,麻昌华教授对明确性和实践性的两点要求十分赞成,认为于飞教授的研究路径“从参照适用条文推导出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这一方式值得推崇,而在实践案例方面还要加以充实。冉克平教授在表达了自己赞成的观点之后,以西方法律的体系理性化为例对弥补法律漏洞的问题加以阐述。胡东海副教授、陈大创老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之后,张家勇教授则针对准用条款进行深入阐述。现场互动频繁、讨论热烈,学术气氛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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