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教授主讲税收核定案件中的证明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08浏览次数:422

通讯员(罗露瑶杨雅淳邹瑾)65日下午,以“税收核定案件中的证明问题”为主题的讲座于我校文治楼五楼会议室顺利开展。本次讲座由湘潭大学法学院王霞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经济法学科带头人黎江虹教授担任主持人,国际经济法学系主任杨洪副教授、经济法学系副主任侯卓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我院多名学子到场谛听。



活动伊始,黎江虹教授对主讲人王霞教授进行简单介绍,并称赞其独具特色的研究开启了新的理论范式。王霞教授对此表示感谢并向大家分享自己的学术历程,传授研究经验。

王霞教授在探讨税收案件中的证明问题时指出需要理清税收行政程序中的证明与税收行政诉讼中的证明二者的界限,并说明和分析了二者在证据类型、证据收集、证据评价上的区别。随后,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王霞教授进一步厘清税收核定概念,将税收核定分为基于纳税人申报缺陷的核定和基于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而为的核定,并介绍了税收实体法对营业税、土增税、契税、企所税的相应规定。



王霞教授以证据运用的典型案例——明华案为例,通过介绍案情,分析其证据的巧妙引用给案件带来的巨大转变说明了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以瑞成案为例,探讨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的争点,指出存在举证责任悖论,即被告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的举证,随后针对该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思考。在分析德发案时,王霞教授首先指出法律规定中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模糊,并对计税依据是否偏低、有无“正当理由”、有无“滞纳”逐层进行分析,基于双方立场归纳出滥用权力标准和实质证据标准。王霞教授总结道,该案具有区分税收行政证明标准和税收司法证明标准、不同事实采取不同标准等优点,但同时其仍有未区分“证据事实”与“结论事实”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缺乏清晰的分类与使用准则等不足。



在评议阶段,黎江虹教授高度评价了王霞教授的研究,表示感受颇多。侯卓副教授联系税法研究中目前存在的泛化现象,认为王霞教授针对执法司法实践案例的研究具有具体且深远的意义。杨洪副教授认为王教授展示了案例的学习研究方法,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交流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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