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创新课程第二讲:安全保障义务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发布时间:2018-06-26浏览次数:345

通讯员(吴俊瑶 麦晓晴 王佳婕 俞梓航)616日下午,以“安全保障义务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体系”为主题的讲座于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开展。此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我校法学院“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陈现杰主讲,由我院张家勇教授,黄泽敏老师担任评议人,夏昊晗老师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主持人夏昊晗老师向大家介绍了主讲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的现状,并对陈现杰教授来我校举办讲座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陈现杰教授首先结合案例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的现状作了一个详细的陈述。以北京昌平入室杀人案原告上诉请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为例,他指出在审判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多大责任是一个争议性问题,物业公司的无社会治安责任与当事人受到的现实侵害形成了一个道德上的矛盾。陈教授表示,这从侧面说明我国欠缺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并引出银河宾馆案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紧接着,陈现杰教授介绍了德国的相关理论——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对于王泽鉴教授将德国法律中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类型化的举措,陈教授指出,这在国内具有很大意义,因为在司法过程中,安全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亟需赔偿,但相关法律依据的欠缺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了一定的阻力。陈现杰教授从保有危险源的人应承担义务、因从事一定职业而应承担义务等方面详细讲解了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他指出,基于人的社会性,我们需要对他人保有合理的、最低限度的关照,每个人都有义务在自己掌控的范围内防止他人的安全受到侵害。除此之外,他还特别介绍了交往安全义务,他指出该理论是从交通安全义务发展而来的,如果有人制造了一种危险,就要负有提醒义务,对因此可能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但同时他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比较复杂,除法定义务外,也有因承担任务、事先行为等而担负责任的情况,因此,订立一个合适的标准是必需的,立法者在立法上应尽量使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相平衡。



在提问阶段,几位同学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陈现杰教授就自己的观点给出了答复。至此,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