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金砖国家法学论坛主题发言(二)——寻找更好的民法:参与者、方法与挑战

发布时间:2018-10-14浏览次数:501

通讯员(郑文莉 杨云帆 孙千钧)此次论坛第二个主题“寻找更好的民法:参与者、方法与挑战”1014日上午八点半开始。第一阶段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谭启平教授和巴西热图利奥·瓦加斯基金会、圣保罗法学院蒂亚戈·莱斯(Thiago Reis)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巴西热图利奥·瓦加斯基金会圣保罗法学院安德烈·科雷亚(Andre Correa)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私法研究中心(俄罗斯私法学院)安德烈·希尔文特(Andrey Shirvindt) 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



罗昆教授通过分析现在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合同法的发展、法律适用统一以及司法体制对裁判的影响得出:我们要编纂的民法典要更加考虑法官的理解,法官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对社会有更具体的影响,从而通过案例影响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影响其行为。

安德烈·科雷亚(Andre Correa)教授以巴西存在的暴力问题即公共交通类犯罪为例,得出法律运用过程中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风险的问题。他指出,法律规则就在那里,关键是如何去运用与掌握。



孙鹏教授则探讨了金钱“占有即所有”情况下原占有人和后所有人的权利比较问题,他认为现存对此法理存在性的解释不够完善,而最初其流通确保的目的已经达到。同时他也列举出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对此法理的态度,提出金钱“占有即所有”的法理应当被“连根拔起”的看法。他得出结论,原金钱权利人的权利应当被优先救济,应当注重“原权利人的价值返还请求权”。



安德烈·希尔文特(Andrey Shirvindt) 副教授主要介绍了俄罗斯民法典改革中法官与学者的巨大作用以及人民群众对民法典改革存在的疑虑与担忧。最后的周江洪教授则针对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民法典典型合同是否必要等问题做出分析,引发大家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问题”的思考。



随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定军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就各位报告人的主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见解。在自由提问环节,师生积极提问,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第二阶段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和澳门大学穆鲁盖·拉马瓦斯米(Muruga Perumal Ramaswamy)副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副研究员、南非开普敦大学昂里·莫斯泰特(Hanri Mostert)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昊教授、武汉大学冉克平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

张力教授主要就民法典中法人功能性分类与结构性分类的兼容性进行解释,对比了德国民法典关于法人兼容处理的相关措施,具体阐述了我国基于法人结构性分类的兼容解释,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组织法和财产法领域的见解。



熊丙万教授以中国公司法的部分条例为例,说明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去考察现存的法律倾向于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得出要通过学术的力量使司法建议制度更加有效,学者需要在公共政治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的结论。



昂里·莫斯泰特(Hanri Mostert)教授以《The Right to Minerals in south African Law: Reception and Emancipation》为题,通过对南非殖民历史以及法律发展历史的回顾,说明了南非人民价值观的基石以及南非的法律体系,具体阐述了南非宪法、财产法中存在的继受问题以及国家主权的协调问题。



李昊教授则在对侵权责任编及其与其他编的关系进行简单介绍之后对侵权责任编的完善与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冉克平教授以《论借名事实法律行为的效果》为题,对借名行为的法律结构、法律效果等进行了阐述,以借名购房为例,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手段与目的选择问题展开了讨论。

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丁洁琳教授针对借名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进一步分析,我校唐义虎教授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现实情况对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提出相关建议。

至此,本论坛第二个主题结束。本日下午,学者们将围绕“社会变迁与民法的应对:立法、判例与学说”展开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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