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金砖国家法学论坛主题发言(三)——社会变迁与民法的应对:立法、判例与学说

发布时间:2018-10-14浏览次数:592

通讯员(郑文莉 王钰昕 杨雨家豪 王佳婕)此次论坛第三个主题“社会变迁与民法的应对:立法、判例与学说”于14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开始。本主题第一阶段由我院麻昌华教授及印度金达尔全球大学Saloni Khanderia副教授主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德国马堡大学Sebastian Omlor 教授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红丽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



孟勤国教授以物权编中动产规则为引,说明现有动产规则和学理远远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和中国社会的需要。提出了现代社会中动产和不动产拥有同样重要的价值的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动产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动产用益物权等观点。姜战军教授在对英国诽谤法修改、中国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少受重视进行对比说明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借鉴英国法典化、体系化的立法模式,应当使抗辩事由更加合理化。并以此为基础,针对现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从独特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随后Sebastian Omlor 教授在其展示的《Digitalization and EU Company Law Innovation and Tradition in Tandem》这一文章中提出立法应当兼顾社会变化——全球数字化进程的观点。Sebastian Omlor 教授通过回顾今年欧盟制定的公司法的生存状况、拟议措施同时分析德国观点后得出结论:现存的创新和传统的冲突应当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更好的适应社会数字化的过程。 宁红丽教授则在《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强制披露:问题及完善》中对经济背景进行分析,提出了强制披露的司法规制中披露的现实效用低的问题。



随后在与谈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认为现代社会对动产的重视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且对孟勤国教授关于动产登记的想法十分赞成。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副研究员则以各个国家不同的登记要求问题为例说明物理存在对数字化进程的影响。而针对网络格式条款披露问题,披露的内容应当进一步增加。自由讨论阶段,孟勤国教授针对提问,告诉我们法律应当与生活相结合,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在德国法的影响下,但是也应当适应时代的发展。

闭幕式由我院院长徐涤宇教授和副院长陈柏峰教授主持。我院院长徐涤宇教授对本次论坛做总结发言,他首先对到场的专家学者和嘉宾致以问候,并由衷感谢了本次会议的嘉宾、提供会务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



徐涤宇教授阐述了本次论坛的主要工作和重大意义,他指出,本次论坛起点高,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成果丰硕,在论坛中,中外学者对后继受时代民法及私法的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既有高屋建瓴的宏观贡献,又有深邃细致的微观剖析;既有理论发展的前沿问题探索,又有各国实践经验的分享,论坛的成功对于推动金砖国家民法和私法的研究,增进金砖国家的法律合作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他也强调,本次论坛有利于代表们进一步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他提及本次论坛的成功举行揭开了金砖国家法学界交流与合作新的一页,并期待协同将金砖国家法学论坛发展为一项长期的论坛体制,定期探讨新兴市场国家的法律发展问题,使金砖国家法学论坛成为深化金砖国家法律合作的助力。



最后,法学院副院长陈柏峰教授宣布第一届金砖国家法学论坛顺利闭幕,至此,为期两天的金砖国家法学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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