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魏磊杰副教授主讲: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法治”话语的祛魅与重塑

发布时间:2018-11-05浏览次数:396

(通讯员郑文莉陈斯悦俞梓航周志康任子晴11月2日晚,以“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法治’话语的祛魅与重塑“为主题的讲座于文泰楼模拟法庭(二)举行。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魏磊杰副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刘磊老师担任主持人,伊万老师、刘征峰老师担任评议人。众多老师与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主持人刘磊老师在简要介绍魏磊杰副教授之后,通过几个问题将话题引向本次讲座的主题——迈向东方法律主义。随后魏老师以自己的法学翻译经历为引,为我们陈述了从法律东方主义的思想基础到超越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逻辑主线。

  

  

魏老师聚焦概念诠释,以《论法的精神》等西方近现代经典著作中的“西方主义”的含义类比,对东方主义的内涵作出界定及解释,并进一步提取出法律东方主义的定义。他指出,由法律东方主义衍生出的自我东方主义的逻辑终点是核心意志扩张下中国对西方的被动同质化,这将导出“中国无法”的结论,进而使中国在法律领域中陷入被支配的局面。

紧接着,魏老师介绍了法律东方主义的成就史。他讲道,近代国际法的思想基础是“文明等级论”,从“文明”与“野蛮”的文明二元论,发展至“文明、半文明、野蛮”的文明三元论。出于理论与政治的双重需要,国际法学家完成了话语权的建构,形成了文明等级制的基本逻辑,即“文明=主权”。而此时,国际法并非普适。魏老师指出被承认才有政治主权是法律东方主义的必然逻辑结果,而以否定他者的共时性为核心主张的欧洲中心论与此时的文明等级论可谓一脉相承。在此影响下,自我东方化引起我国学者“全盘西化”的主张,导致了政治无意识以及改革开放之后的重新融入西方世界。

由此,魏老师引出问题:“为何要超越西方主义?”他以举例的方式,从日、俄失败的历史经验,中国如今硬实力的提升、本土意识复兴三方面,深入阐述了超越法律东方主义的必要性。

接下来,魏老师为东方法律主义提供了认识论。反对者认为,中国或可摒除西方偏执法治观,坚持西方原旨主义的法治模式;而提倡者认为,只有形成新的法治形态,才能丰富人类法治的实践内涵。如今我国法治共识欠缺,主要体现在如何法治。对于西方经典法治理论的祛魅,魏磊杰老师亦从学术与政治两个维度,从正反两个立场,诠释了当今中国对自我民主与法治发展的要求:唯有深入反刍,加强认识。

随后,魏老师为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提出了方法论。维度一即在对外层面,法治资源汲取存在三个转向。一是单向度借鉴,还原法治在欧美社会变迁中的真实样态;二是深入观察前苏东国家已经历的大量法改实践;三是需要借鉴东方相似国家的法治经验。维度二即在对内层面,应认真对待政法体制。更多关注政法体制而非法治话语,从“国家法中心主义”的一元论,走向“整体主义法治观”的多元论,汇通古典礼法传统、近代形式法传统与当下政法传统,才能够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维度三,即厘定“法治中国”的内核: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党内部运作的法治化。

  

  

评议环节,伊万老师畅谈了对于东西法律文化观念差异的个人想法。他表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有其特色,应该通过比较走向对话,尊重文化间的差异,增进文明间的交流,中国与他国都有其法律的特色,要保存各个因素的独立性并发展出一种和谐的体系。刘征峰老师表示,中国法治传统与西方法治传统有其区别,中国的制度有其先进性,不能照搬西方的体制。对于中国法治走向何处的问题,刘征峰老师对于魏磊杰副教授提出的“实践先行”的方案表示赞同。

  

  

此次讲座在热烈的学术讨论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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