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钦教授主讲“从体系观点谈案例的法源性”

发布时间:2018-11-20浏览次数:436

通讯员(宋春江 方珂欣 顾佳羽 席冰蕊1118日晚,以“从体系观点谈案例的法源性”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台湾政治大学兼任讲座教授、浙江大学兼任求是讲座教授苏永钦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民商法学系张家勇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多名教师及百余位法科学生到场聆听。



苏教授首先结合自身实务经历,从判例作为规范的法源还是认知的法源两个角度入手引出本次主题。从现实来看,案例对两大法系国家中的法学教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探讨案例的法源性有其重要的意义。在本体论部分,苏教授谈到裁判先例的四个功能。一是找法,即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引;二是正法,排除错误,促进法律完善;三是补法,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四是统法,统一意见分歧,促进观点一致。



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来看,裁判先例存在多种可能效力。苏教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待判例态度变化的历史脉络。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判例的正式法源地位有其形成的历史过程。在确立先例拘束原则之后,司法审判活动需严格适用该原则。大陆法系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发达的制定法体系。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是一种司法裁判的重要材料,但其只是一种认知的法源,并没有确立其规范性法源地位。苏教授认为,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本原因在于体系思维的不同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

就社会学分析而言,苏教授引用相关学者的观点,论述判例与制定法之间选择的依据。以十九世纪为分水岭,两大法系虽采用不同法源,但均在不断精进、不断调整适应。

随后,苏教授分析了西方法制传入中国后,国内判例法地位的有关问题。在国内法教义学初步发展、法学理论研究水平还较低的条件下,为健全法制、规范社会秩序、调节社会矛盾,将判例用作司法裁判的参考材料成为弥补制定法及相关研究不足的必要策略。早期法制建设中,判例和解释都是重要的找法途径,借助案例能使司法审判活动目标明晰,便利裁决。选录优质案例作为正确用法的示范,能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做出贡献。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及法制不断健全,判例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逐渐减小,指导案例的数量也会不断递减。

苏教授最后强调,统一法律适用是颁布指导性案例的核心目的。在当前追求法治的历史时期,为应对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指导性案例会为有效解决实务问题发挥它的作用。整合法源结构,统一法律体系,促进法律内部系统优化、规范合理是法典编纂的重要目标。



提问环节中,苏教授一一回答了现场同学的提问,张家勇教授对苏教授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简要评价,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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