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钦教授民法典系列讲座第三讲:草案合同编有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18-11-26浏览次数:474

通讯员(郑文莉 麦晓晴 涂江南 朱偲敏 孙千钧 党昭炎 王万晴)1120日上午,主题为“草案合同编有什么问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举行,台湾政治大学兼任讲座教授、浙江大学兼任求是讲座教授苏永钦担任主讲人,我院民商法学系李俊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老师、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李俊副教授首先对编纂民法典的社会背景以及主讲人苏永钦教授的学术研究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讲座正式开始。苏教授首先由“合同法的入典工程”入手,指出草案省略债编会增加入典的困难度与复杂性,体系建构若不明确将会使立法更加周折。



其次,苏教授通过比较草案合同编和现行合同法,对相关条文的调整进行了说明。并强调民法典作为普通法应由专业法律人士操作。

在谈及合同编与其他编之间的问题时,苏教授指出,合同法中仍存在大量已经提取到总则的规定,应作相应删减。此外,在论及《合同法》第51条中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时,苏教授认为这一条文预设了作为一般性规定的处分行为,即使在性质上存在争议,但仍应被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依次,现在的立法背景是省略债编,把一般的债法内容归入合同编的章节中,这一立法方式不但使得合同编编纂非常复杂,而且用作为下位法的合同法承担上位法债法的一般内容,在法律构造上十分不合理,于法典的体系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苏教授建议:在物权和债权上制定财产法通则,把债的一般规定提升至财产法中。同时,苏教授针对合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强调了民法典作为“工具箱”的功能。

民法的“模板”功能是苏教授阐述的另一重点。以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为出发点,苏教授简要阐述了增加保证、合伙这两种有名合同的必要性,并表达了增加劳务、和解、使用借贷等有名合同的建议。紧接着,苏教授对有名合同中的管制性强制规定和自治性规定进行详细了阐述。



讲座之中,苏教授轻松随和,旁征博引,讲解内容十分丰富。互动环节,学生针对《民法总则》的修改和法稳定性的关系、合同中管制性规定和自治性规定的关系等提出疑问,苏教授一一作出解答。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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