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谁为青山著青史——谈东亚继受法学的几个片段

发布时间:2018-11-26浏览次数:498

通讯员(王钰昕 顾佳羽 王新然)1119日晚,以“谁为青山著青史——谈东亚继受法学的几个片段”为主题的讲座于我校文治六楼会议室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老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夏昊晗老师担任主持人,陈晓敏老师,刘征峰老师担任评议人。我院民商法系多名老师出席本次讲座,多名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在夏昊晗老师简要介绍章程老师后,本次讲座正式开始。讲座内容分为“原创与继受的教义学地位”、“以法教义学继受促进稳定”、“调试方法因时因地而不同”和“四期继受法学的接力赛跑”四个部分。章老师首先指出,法教义学具有两大作用,其一为稳定,其二为调试,其中日本、台湾地区和大陆都注重法教义学的稳定功能,但他们在利用法教义学的调试作用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章老师接着介绍了日本、台湾地区以及大陆法典化大潮并回顾了近二十年来东亚各地区法典修订的情况,他结合台湾地区和大陆案例教学的现状,通过违章建筑和小产权房的例子,简要分析了有关法典、法治与法教义学关系的问题。

随后,章程老师又回溯了东亚地区在过去170年间移植民法典的历史,并分析了中日两国继受法律走向不同发展方向的复杂背景。他以“直虹朝映垒,长星夜落营”概括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典修改的曲折过程。章老师指出,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判例分析方法具有显著差异,日本采取“由实入理”的方法,从案例入手,抽象出先例性规范,而台湾地区则采取与德国类似的“由理入实”方法,由法理涉及实务。他解释了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日本民法先后继受法国和德国的民法,由于二者规定不同,只能采取由案例抽象法理的方法,而台湾地区的“民法”较为整体的继受了德国民法,故顺法理而为,章老师还据此对比了日本和台湾思考请求权基础的不同方式。



在“四期法学的接力跑”这一部分,章老师分别从继受方法、对实务界的影响、功能三方面对比了台湾四代民法学者的继受特点。并从对台湾地区的论述回到大陆,剖析了王泽鉴教授所开“以德为师”这一道路的波及范围、法教义学的稳定功能和调试功能是否两难等问题。

最后,章老师指出人生中事都如逆水行舟,一旦选择,唯有承受,人事时物,莫不如此,况乎法典。




评议环节,陈晓敏、刘征峰两位老师对章程老师的讲座做出评议,夏昊晗老师针对性地提出了两个问题,章老师一一解答。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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