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22期:叶名怡教授谈“个人信息利益的民法保护与定位”

发布时间:2018-11-28浏览次数:119

通讯员(陈斯悦 郑文莉 任子晴 杨云帆 王新然)11月23日,主题为“个人信息利益的民法保护与定位”的讲座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担任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我院李俊副教授、胡东海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刘征峰老师担任主持人。众多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叶名怡教授简要介绍了讲座内容,并从个人信息利益的定位和保护两方面入手展开论述。



叶教授首先在类型学意义上分析,分别从描述型和理论抽象型两个角度进行切入,从来源、所属领域、敏感程度三个方面展示了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并由此导出个人信息权之性质在学理上的争端。他认为,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上有资格成为一项独立权利。结合了各学者的观点,他从个人信息权与“权益区分三标准”的符合、个人信息权作为客体的可能性、在信息自由保障中设权的必要性、个人信息权的绝对性与非支配性等多方面入手,详细证明了个人信息权确实属于具体人格权。随后,叶教授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与权能体系的区分引入,立足于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两大类别,介绍了个人信息权具体内容。他指出,只有完成了对个人信息权利化定位的讨论,才能继续去谈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



紧接着,叶教授通过列举当下个人信息面临的泄露问题,将话题转向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上。在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上,他对比分析了德国、法国和美国的救济模式,介绍了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前提限制。针对新出现的侵权类型,他重点阐述了相比过去的典型侵害,新型侵害在侵权法上的部分认可和相应处理。基于这些,他提出了以公务机关、非公务机关、个人或单位为基点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角度讨论了各类行为是否追责的问题。而在复数数据控制人场合下,叶教授借鉴欧盟法的案例分析了因果推定难题的操作模式,总结了连带负责和司法裁定的原则。对于预防性责任措施的体系化构建和多样化且不断更新的责任形态划定,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讲座接近尾声之时,叶教授作出总结,并阐述了自己的展望。他呼吁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此外,他还列出了在立法中信息自动处理犯罪界定、具体损害划分、责任因果连带、侵权界定门槛设定、惩罚性赔偿处置等方面的建议,并强调当下的个人信息利益现状形势严峻,应当重视。



评议环节,冉克平教授畅谈了对个人信息权定位的看法,并指出当下推行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李俊副教授则就权利划分、删除权行使范围和删除信息的成本问题与叶教授进行讨论。胡东海副教授总结了个人信息定位和保护中的核心观点,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困惑和启发。



提问环节,在场同学分别提出了个人信息和数据在民法典法条中的涵摄、隐私概念与个人信息概念相互混淆、被遗忘权本土化与征信机构处理的冲突、数据可调整性和区块链一致性的矛盾对个人信息权的影响等问题,得到了叶教授的一一细致解答。



在浓厚的学术交流氛围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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