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注释律学之门,辩“六杀”与“七杀”之形——刘晓林教授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8-11-28浏览次数:192

通讯员(吴俊瑶 陈斯悦 麦晓晴 杨一伟 汪利 王雪如 周楚琦)11月24日,注释律学中的六杀七杀’”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举行。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徐立志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陈玺教授担任与谈人,主持人为我院春杨教授。我校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出席现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谛听。




讲座伊始,刘晓林教授梳理了“六杀”与“七杀”的缘起,并将这两者归纳为一种类型化、概括性的表达。而后,刘晓林教授从问题出发,对“六杀”与“七”做了更深入的分析。

刘教授指出,关于“六杀”与“七杀的概括可见于宋代以后的大量律学著作与官藏书中,如《刑统赋解》、《吏学指南》等。而当代学者在总结传统立法与律学成就时,沿用了此种概括。此外,大量中国法制史教材,都在讲述唐代刑事法律制度相关内容时,将“杀人罪”作为唐代刑事立法的主要罪名,并明确指出“六杀”乃是唐律立法所设。然而,“六杀”与“七杀”的表述并没有存在于具体的法典中,律学著作和辞书以及教材中却有提及,这就抛出了“六杀”和“七杀”性质为何的问题。由于在立法语言中,两种表述不可能同时出现,二说并存的现象只有在学理解释中才存在。于是,刘晓林教授又将之转化为了“六杀”与“七杀”何者包容性和概括性更强的问题。据此,刘晓林教授从三类来源中考察了两说的沿袭与发展。首先,刘教授从律学著作中的“六杀”与“七杀出发,对《刑统赋解》、《刑统赋疏》等著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考察。之后,他对现代辞书及法制史教材中的“六杀”与“七杀”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他又对“六杀”与“七杀”的划分标准、内容及其分歧进行了细致的讲解。最后,刘教授对本次讲座做出了总结。他认为,六杀与七杀作为律学术语可以并存,但在学理解释中七杀”之说更具有包容性。



评议环节,徐立志教授分享了自己在六杀”“七杀问题上的收获和对刘晓林教授后续研究的期望,陈玺教授则畅谈了唐律研究在现代法律研究中的意义和作用。




在提问阶段,在场同学提出了著作编写目的对“六杀”“七杀”表述的影响、清代斗杀法律认定相比前代的差异、古代法官断案的依据为律条或律学著作等问题,得到了刘教授的一一解答。伴随着陈景良教授的总结,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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