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宪法日系列活动之真实庭审进校园

发布时间:2018-12-04浏览次数:311

通讯员(王钰昕 杨怡 麦晓晴 陈易)1129日下午,我校法学院志愿者协会携手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庭审进校园”活动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一)举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志涛,书记员徐晋瑜以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共同参与此次审理。我院团委副书记白雷老师,2017级辅导员徐金花老师、王碧霄老师作为本次活动的嘉宾莅临现场。法学院志愿者协会陈维镁担任主持人。



为迎接“宪法日”的到来和普及宪法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主持人通过视频播放和有奖竞答的方式,帮助法科学子们更好地了解《宪法》。她继而强调,司法公开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洁,庭审进校园作为司法公开的实现形式之一,有助于培养我们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



主持人对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后,庭审正式开始。书记员徐晋瑜宣布审判长、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宣读法庭纪律并核实双方身份。随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人结合己方掌握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赔偿损失的86万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方表示,被告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工作期间玩忽职守,在未得到公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汇款,遭遇欺诈,应对公司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被告方则提出相反的主张,其称,本案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不排除全部或部分追回资金的可能,且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来规避潜在风险,因此,让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无事实上和法律上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主张。

陈述完毕后,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就彼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发表意见。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银行电子回单、视频记录等九项证物,以证明被告的身份和入职时间、公司的损失以及被告玩忽职守等问题。对此,被告方从岗位职责约定不明确、提供的光盘并非视频原始载体、损失资金追回有望、公司财务审批制度存在漏洞等方面提出质疑,并向法庭提交了包括被告彭某制作的付款申请单、医院病休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五项证物。被告代理人提出,公司没有设置规范的付款审批制度,且让被告同时承担了会计与出纳的职责,违反了会计法;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使被告失去经济来源,并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代理人回应,公司作为中小型企业,其制度存在一定的变更考量无可厚非;而彭某行为是否符合财务人员基本操作规范和其目前的身体精神状态,也存在值得质疑的地方。双方就彼此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回答与解释,进一步确认了案情的细节。审判长也对被告的薪资数额和汇款的冻结勘查情况等进行了相应的求证。




询问环节结束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重点就本案是否已产生损失以及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在汇出款项的一刻公司就已遭受巨大的损失,被告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且消极回应公司的解决方法,需要承担责任。被告则表示,大部分款项的流动迹象可以被锁定,损失回归可能性大,且被欺诈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内部的财务审批制度不够完善,彭某由于职务关系处于原告的管理之下,对原告具有组织依附性,而公司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进行索赔,故彭某承担责任这一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再次确认双方的诉求,并询问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双方都表示同意调解,审判长即宣布庭后进一步审理此案。至此,庭审正式结束。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向审判长提问。其中,针对何为司法正义的问题,审判长回答道:“现实中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公正,关键在于有无积极性的举证,将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法官会在证据的框架下,想尽办法去接近事情的真相”。致辞时,审判长就自己的切身感受向在座法科学子提出几点建议。他强调,对于案件不应过分注重结果,而是要思考其中的合法性因素此外,学好法学不仅依靠背诵法条,更需用实践去锻炼思维,对新法条要勤于关注其立法背景和修改的原因,而非只着眼于内容。



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庭审进校园”活动圆满结束,工作人员及审判员进行合影留念。相信通过法律人的不懈拼搏,中国的法治建设将迎来更广阔、更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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