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法学院Jean Jacques Du Plessis教授主讲“当代公司治理世界的趋势:近年商业演变及发展”

发布时间:2018-12-07浏览次数:166

通讯员(杨蕾 姜雪莹 李文婷)123日上午,由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法学院Jean Jacques Du Plessis教授主讲题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世界趋势:近年商业演变及发展”的讲座在文治六楼会议室开展,法学院张珍星老师担任主持人。



张珍星老师首先介绍了Du Plessis教授的学术造诣,并对他的到来表示欢迎。

讲座中,Du Plessis教授围绕公司治理准则形成的背景及其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公司治理准则所包含的主要原则公司法及公司治理准则中的焦点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治理这四个方面,对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及未来前景展开分析。



Du Plessis教授介绍,1991年国际信贷商业银行的破产、1992年麦斯威尔公司的破产并被爆出腐败、欺诈等丑闻,这对英国敲醒警钟, “公司治理准则”(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简称CG code)在1992年英国吉百利公司报告(UK Cadbury Report)中应运而生。全世界近100个国家采用了基于此份报告中的原则所形成的公司治理准则。Du Plessis教授将此形容为“堪比蝴蝶效应的人类历史上最广泛的自我调节”。 Du Plessis教授认为,多数国家公司治理准则所广泛采用的吉百利公司报告中确立的主要原则包括:自治性原则,作为“软法律”的公司治理准则是政府颁布的硬性法律之外公司自主的或自愿遵循的规则;示范性规则与软执行相结合原则;遵守或解释原则(Comply or Explain);自我更新原则,即其内容定期调整以适应快速变化的业务环境;上市公司必须有审计委员会等。Du Plessis教授提到,受当代盈利性的公司宗旨的影响,股东和高管不断拉大其与普通员工的收入、薪酬差距且不惜以牺牲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这一方面阻碍公司盈利能力转化为经济繁荣的动力,另一方面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在此背景下的,传统的单轨制公司治理模式逐渐被以德国为代表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双层制治理模式所取代,使公司的管理与监督相分离,并由利益集团、利益攸关方担任监事委员会的代表。德国模式意味着承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更为简易,企业除要应对其与股东、雇员之间的关系,还受到来自政府、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约束。

谈及中国国有企业治理,Du Plessis教授引用其博士生Yin Chen对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七条及《公司法》第五条等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解读表示,中国政府对公司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承诺体现了其对更好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探索。最后,Du Plessis教授总结到,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不断变化的时代需要不断变化的方法。“规范和监督公司行为以及平衡所有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可能受公司行为影响的其他各方(外部利益相关者、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利益的制度,确保公司做出负责任的行为,并为公司(和社会)创造长期、可持续的增长”是他对现代公司治理的新定义。对此,中国的公司治理方式或许能为世界公司治理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在交流讨论环节里,Du Plessis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作出了细致的解答。最后,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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