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谷教授:合同编草案刍议

发布时间:2018-12-11浏览次数:997

南湖民法论坛第23期:张谷教授谈“合同编草案刍议”

通讯员(吴俊瑶 杨雅淳 王佳婕 杨子谦)127日晚,以“合同编草案刍议”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张家勇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学子到场聆听,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张谷教授从合同编总则部分入手,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合同编草案在编纂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点。



第一,关于合同效力一章是否需要保留,他赞成在有一个合理、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去掉合同效力这一章,也可以通过完善民法总则法律行为部分的规定,化腐朽为神奇。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存在很多问题,修缮之路任重而道远,目前不宜立即做出改变。随后,张谷教授针对民事法律形式规定指出,虽然形式服务于内容,但在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中,形式有一定的重要性。对于形式的规定有多种目的,而我国没有特别说明违反形式产生的法律效果,这导致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为例,强调立法过程要重视形式问题,同时建议对于补证规定加以限缩。

张谷教授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事由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现行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欠缺一些解释性规则以及对撤销权的限制,在显失公平上的权利也有可讨论的余地。他不赞同有些学者关于“变更权过于随意,无法保护对方权利”的观点,认为在主观的交易基础丧失的条件下,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进行一定的变更,并通过举出英美法上有关非故意虚假陈述的例子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

紧接着,他结合物权编抵押权的现实问题,围绕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并提出“在抵押的情况下所有权未变,为什么不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一疑问,说明规定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有法理与实务上的必要的。我国现阶段法律对此没有一个体系上的标准,当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问题时,只能“头痛医头脚痛治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张谷教授还从错误翻译导致差异的角度分析合同编的构成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教授抛出“要约有没有形式拘束力”这一争议,结合法条详细介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瑕疵问题。他认为我国规定的“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一点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很好地服务于社会生活,并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个方面分析了迟到承诺的二元效力模式之弊端,结合实例给出了自己的见解。随后,他举出了德国与日本的制度规定,阐述了我国《合同法》186条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弊端,倡导大家多学习勤思考,去探究法条背后的法理依据,并对我国立法体制的改善寄予厚望。张家勇教授针对主讲人的演讲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也提出了自己有关上述观点的一些看法,希望大家可以辩证地看待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现场学术气氛浓厚。



最后,张家勇教授对讲座作了总结,也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在提问阶段,三位同学围绕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张谷教授结合现实一一作出解答。至此,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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