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良教授主讲网络安全问题的私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8-12-11浏览次数:140

通讯员(王钰昕 顾佳羽 王佳婕 丁 逸)123日晚,以“网络安全问题的私法规制”为主题的讲座于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三)举行。主讲人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我院李俊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我院多名学生到场聆听。

本次讲座围绕“什么是网络安全”、“网络安全面临什么问题”、“立法和司法实践如何处理”、“未来立法如何规制”这四方面展开。



在谈到“什么是网络安全”时,刘德良教授指出这一问题要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入手分析。技术层面的网络安全指组成网络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不受非法侵入、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保持连续稳定的运行。物理层面上要求不被损毁;数据层面则是指信息和数据的可用性、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不被篡改。他特别强调,保障物理安全是维护信息安全的一种手段。至于法律层面的网络安全,东西方有不同的理论,欧美单指技术上的安全,我国法律在包含技术上的安全的同时,还对内容本身进行规制,要求信息内容本身为合法内容。



刘教授着眼于私法,探讨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他列举常见的网络安全威胁,包括利用木马程序等恶意程序侵入终端设备、利用无线网侵入传输通道、利用垃圾邮件和短信等侵入信息存储空间等。而后他阐述了对以上问题的民法考量。他重点分析了垃圾邮件、骚扰电话,互联网的黑色产业链及假冒访问的网站这些问题对人们合法权益侵犯的问题。

随后,刘德良教授谈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以上问题的规制情况。其中,对于互联网空间的非法侵入这一问题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尚属空白;垃圾邮件这一侵犯信息自主权的行为在民法学界缺乏相应研究,现有的民法理论无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在通信秘密的保护这一问题上,仅有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的规定。

基于上述,刘德良教授回归本体,探讨未来立法与理论如何回应的问题。他指出,信息存储空间尚需要理论上的研究,针对其中的垃圾邮件和骚扰电话这一问题,他认为现阶段只认识到其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未认识到其对财产权的侵害,日后可通过立法进行救济,他提出应采取在物权法上确立信息存储空间独立的权利,在民法总则中确认信息财产权益等方法。网络侵权方面,他分析了网络侵权的不同表现形态,指出传统侵权救济规则难以适用,而应结合平台事先审查和事后救济两种方式。他又强调,在不能确定侵入者的时候,可采取共同侵权责任这一理论,要求任一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交流环节,刘教授就我院学生提出的“个人信息权的属性究竟为何及其对刑法、立法、司法分别有何影响”,“微博的热搜管理对信息获取权的侵害”这些问题作出详细的解答。至此,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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