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法治新闻人才试验班第三讲:新闻的立场——主体本位还是客体本位

发布时间:2018-12-26浏览次数:91

通讯员(王欣茹 姜雪莹 王佳婕 陈妍)12月13日下午,主题为“新闻的立场——主体本位还是客体本位”的第四期法治新闻人才试验班第三讲于文治楼五楼会议室开讲。我校刑事司法学院王复春老师受邀担任主讲人,新闻中心指导老师冯倩然任主持人,法新班全体成员到场聆听。



从新闻的本质出发,王复春老师指出,新闻的起点是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新闻事件的报道,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的掌握与分配。同时,他以“符号”、“互动”、“行为”三个关键词为重点,阐述了新闻是一种符号互动行为的观点。符号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存在形式,新闻互动则基于事件参与者、传播者、社会公众的三方关系,行为是借助互动的过程,使事件经由建构、传递,引起社会受众的反馈。王复春老师以药家鑫案为例,对比李玫瑾教授与孔庆东教授的评论所引起的不同社会反响,突出媒体立场的重要性和社会大众思维的一般性。



新闻也是一种诠释性活动,而非反射性活动。其来源是客观真实的事件,但作为作品的新闻是由传媒从多种视角塑造出来的,而非事件特征的简单描述。当然,媒体人仍需以客观真实作为基本原则,只是这种原则的存在是相对的。王复春老师提出,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事件本身在定罪量刑上不存在疑难之处,仅是普通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司法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甚至将其列入年度大案,正是因为民众舆论动向的巨大作用。此外,我们也必须理解,法律工作者的评价体系需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大众思维。老师也指出,司法机关希望案件平稳进行与新闻媒体强调知情权之间的矛盾,推动司法机关由压制信息向公布信息的转变,同样体现出舆论对社会秩序的强大影响力。

由此回归本次授课的主题,新闻互动的两大要素,作为一种定义过程,主体性取向指的是媒体人价值取向,客体性取向探究事件本身性质。在新闻定义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弊病,例如事件的发展变化性、单一价值立场的误导性、语言文字表述的差异性、新闻自身的自由裁量性、新闻定义与其他社会定义活动存在权力的互动与争执等。

王复春老师也提及新闻作为文化现象、经济现象、社会现象,具有许多其他属性,而法治新闻的特殊性则突出表现在尊重案件事实和专业性上。法治新闻的生命力就在于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全面还原;法言法语的运用、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正确法价值的引导,都体现了法治新闻的专业性。



互动环节,同学们对“明镜周刊案”、“新闻是否需要专门新闻法的约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惑,王复春老师一一解答。他表示,将新闻纳入法治轨道是必要且有益的,但立法水平和技术的欠缺,使当下难以制定出一部完备、有效的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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