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皞副教授主讲 重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法教义学的限度与体系融贯性

发布时间:2019-01-02浏览次数:1336

通讯员(罗露瑶 陈 润 周志康 王佳婕)1227日晚,以“重审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法教义学的限度与体系融通性”为主题的讲座于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为本次讲座主讲人,我院黄泽敏老师担任主持人,张家勇教授、张继成教授,张青波副教授、巢容华副教授,石一峰老师、张袁老师、罗鑫老师等出席本次会议,众多学生到场聆听。



会议伊始,王凌皞副教授提出实践理论关系的认识问题,并借此提出对法教义学的理解。他指出,据黄卉教授的论文,法教义学将通说作为追求的目标,而法学通说的核心主张即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实在法文本并以体系融贯的方法理解法律。

王教授进一步解释道,“通说”实则是一种为社会上多数人所认同的支配性意见。关于法教义学追求“通说”的原因,王教授援引黄卉教授的观点,阐述了协调社会共识和维护司法统一性这两种意见。紧接着,他对这两种意见作出了反思,并以医学临床与科研的区别为例,强调司法活动应当依赖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从而对法条主义提出了质疑。基于上述论述,王教授表示,应当对法教义学的概念作出一定的修正,承认“通说”本身应当依赖于内容的合理性。

在体系的融贯性方面,王教授谈到,融贯性的初步要求即是逻辑一致和行动相容。经过推演,王凌暤教授指出,融贯性要求与“文本最大化-理论最小化原则” 存在矛盾。对于该矛盾,王教授认为,可以使用黄卉教授所提的“错落有致”的结构加以调和。他提出结合这一方法,就有希望在不违背法律客观目的并不依赖法外价值的前提下,实现法教义学矛盾的自我推翻,恰当地处理融贯性问题。

基于上述论证,王教授对法教义学作出了最终的评价。他谈到,法教义学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因此,将法教义学简单地和法学对等或是分裂开来都是不合适的,法教义学应当是法学内部的一个从属部分。





在评议阶段,各位老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继成老师、张青波老师、石一峰老师、张袁老师、张家勇老师纷纷就王教授对法教义学的定义问题、部门法中体系融贯性的适用困境以及对实用主义的评价标准进行讨论,王教授也在最后的总结中一一作出回应。

在交流阶段,王教授详尽解答学生对于该报告中论据的疑问。至此,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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