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顾佳羽 杨蕾 李文婷)3月18日,主题为“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民商事类案指导”的讲座在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办,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主讲,法学院民商法学系李俊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夏昊晗老师、黄泽敏老师担任评议人,张家勇教授在内的多名师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罗昆教授首先从问题背景切入,结合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的若干规定,从“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和“明确法官职权界限规定7种必须追责的违法审判情形”两个方面概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具体落实。其次,罗教授指出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改革后,由于专门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对员额法官的约束较少,审判权行使进一步分散,致使统一法律适用面临很大压力。对此,他分析了组织类机制、工具类机制、程序类机制、内外结合类机制四种应对机制,突出了当前最高法推进类案指导的现实意义。
随后,罗昆教授对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类案指导、合同案件中的若干典型案例的裁判统一两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罗昆教授指出,类案同判是基于案件间关键性事实的重合,其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统一而非审判结果的统一,是一定时空背景下的统一而非绝对统一,因此类案指导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针对当前大量“类案不同判”和“非类案同判”的情况,罗教授认为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客观上,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普遍存在。主观上,存在法条适用规则未完全普及、法律职业群体间共识不够等问题。此外,罗教授强调应当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其他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案例,两者在生成程序、表现形式、适用效力、适用方式上均存在不同。同时,目前针对其他典型案例的类案检索并未全面普及,强制性类案检索仅在合议庭存在分歧等情形下才有规定。那么,促进裁判统一的关键在于推进类案检索从自发性运用到制度性运用转变。
针对合同案件中的类案裁判不统一,罗昆教授着重围绕违约金的调整、违反预约合同的合同责任、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适用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
评议环节,夏昊晗老师认为案件关键性事实的识别容易因为法官个人因素产生偏差,且法官倾向于摆脱类案对审判权的束缚。黄泽敏老师也指出类案指导在法律方法上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借鉴英美国家将类案检索工作负担给律师而非法官未必合理。张家勇教授基于裁判者内部视角指出类案指导的实际运行与其制度目标之间存在背离,同时还通过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为天价豪车案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讲座最后,在场的同学就裁判统一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新特点、类案指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矛盾等问题提问,罗昆教授一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