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宁兰教授主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08浏览次数:928


    通讯员(罗露瑶 王佳婕 拓冠宇 李佳祺 赵雨琪330日晚,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若干问题”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教授主讲,法学院副院长张家勇教授担任主持人,刘征峰老师、李强老师以及多名本科生、研究生到场聆听。




会议伊始,薛宁兰教授回顾了建国后民法典编纂的“五起四落”和婚姻家庭法从“独立”到“回归”的历程。她指出,建国后民法典编撰的过程可谓是跌宕起伏,婚姻法即为其中典型。作为建国后率先制定的法律,在几十年间由于政治与经济等各类原因,经历了从“独立”的单行法到“回归”民法典的过程。

随后薛宁兰教授讨论了编名与体例问题。在编名问题上,学界有“婚姻编”、“婚姻家庭编”、“亲属编”这几种观点,她认为,“亲属法”的编名更为适合,并解释道,该编名所包含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阔,包含但不局限于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亲属编”的编名也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编逻辑的自洽;采用亲属编也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惯例,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也应遵循这一立法惯例。而体例架构方面,法工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沿用了旧有(现行)婚姻法体例,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糅合在家庭关系中,将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消灭的法律事实上。薛宁兰教授认为,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念转变,新问题涌现,通过分编规范弥补现有制度的空白正当其时。

随后,薛宁兰教授就婚姻家庭编对人口现状的回应进行讲解。她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低生育率国家行列,面临育龄人群生育意愿低、人口负增长和老龄化速度快等问题,婚姻家庭编也应有所调整,例如:不再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降低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取消“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在夫妻的权利义务中增加规定夫妻生育权。

紧接着,薛宁兰教授指出,构建体系化的夫妻债务制度也十分重要。如今夫妻很少自行协定婚姻财产关系,而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规范纷繁复杂的夫妻债务关系,以至于婚姻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一种债务陷阱。因此,为解决婚姻关系双方的后顾之忧,立法体例需要变化,消极财产应当同积极财产一样得到重视。

关于亲子关系确认制度问题,薛宁兰教授着眼于时代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她谈到,拟制血亲关系的确定面临法律空白的问题,不管是试管婴儿与夫妻的亲子关系还是代孕子女与夫妻的亲子关系等问题都亟待解决,亲子关系推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回顾所讲内容,薛宁兰教授为本次讲座作小结:民法编撰要注重法典的科学性和逻辑性,谨防“编撰”变“汇编”;要注重法典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注意与民法总则及分则各编体例与内容的协调;要关注国际法,注重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问题。



最后张家勇教授点评道,薛宁兰教授从社会学和法学结合的角度,在宏观上对婚姻家庭编立法问题做出说明,也从立法技术角度提出了新的构想。在互动环节,李强老师以及数名学生分别提出疑问,薛教授也一一解答。至此,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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